AQ-ZD-15-2023-A/0新疆油田公司高处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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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海涛
C海涛 SSVip 2024-03-21 23:3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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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 目的

为规范新疆油田公司和新疆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控作业风险,保障作业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作业许可安全管理办法》(质安〔2022〕22号)等,制定本规定。

1.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机关、直附属单位、下属单位(以下统称所属单位)的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工作。

公司管理的控股企业高处作业许可安全管理通过法定程序执行本规定,参股企业参照执行。

1.3 定义

高处作业是指在距坠落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包括上下攀援等空中移动过程。坠落基准面是指坠落处最低点的水平面。

1.4 分级

1.4.1根据作业高度,高处作业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a) 作业高度在2米~5米(含2米和5米),为Ⅰ级高处作业,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为3米;

b) 作业高度在5米~15米(含15米),为Ⅱ级高处作业,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为4米;

c) 作业高度在15米~30米(含30米),为Ⅲ级高处作业,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为5米;

d) 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为Ⅳ级高处作业,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为6米。

1.4.2 特殊情况下的高处作业,应按照以下要求分级:

1.4.2.1在坡度大于45°斜坡上面实施的作业,为Ⅰ级高处作业;

1.4.2.2以下情形为Ⅱ、Ⅲ级高处作业:

a)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b)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c)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

d)在塔、釜、炉、罐等受限空间内进行的高处作业;

e)在邻近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及设备的高处作业。

1.4.2.3以下情形为Ⅳ级高处作业

a)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b)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c)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d)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e)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f)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1.4.3如存在以下一种或者一种以上可引起坠落的危险因素,则在原等级基础上上升一级管理,最高为Ⅳ级。

a)阵风风力五级(风速8.0m/s)以上;

b)平均气温等于或者低于5℃的作业环境;

c)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者低于12℃的作业;

d)作业场地有冰、雪、霜、油、水等易滑物;

e)作业场所光线不足或者能见度差;

f)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距离小于《危险化学品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的规定;

g)摆动,立足处不是平面或者只有很小的平面,即任一边小于500毫米的矩形平面、直径小于500毫米的圆形平面或者具有类似尺寸的其他形状的平面,致使作业者无法维持正常姿势;

h)存在有毒气体或者空气中含氧量低于19.5%(体积分数)的作业环境;

i)可能会引起各种灾害事故的作业环境和抢救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

1.5管理原则

落实“三管三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谁作业谁负责,谁的属地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依法合规、严格管理、风险受控、持续改进。

2管理部门与职责

2.1 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组织制修订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并监督执行。

2.2 各业务部门负责业务范围内的高处作业监管。

2.3 安全环境监督中心负责开展高处作业的日常抽查监督。

2.4 所属单位负责高处作业的全过程监管,职责主要包括:

a)组织作业单位、相关方开展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或者作业方案;

b)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向作业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c)审核并监督安全措施或者作业方案的落实;

d)负责作业相关单位的协调工作;

e)监督现场作业,发现违章或者异常情况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必要时迅速组织撤离。

2.5 作业批准人应当是所属单位相关负责人,对作业安全负责,职责主要包括:

a)组织对作业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并核查作业许可审批级别和审批环节与企业管理制度要求的一致性情况;

b)组织现场核查,核验风险识别及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在作业现场完成审批工作;

c)负责签发、取消和关闭作业许可证;

d)指定属地监督,明确监督工作要求。

2.6 属地监督是指作业批准人指派的现场监督人员,安全职责主要包括:

a)熟悉作业区域、部位状况、工作任务和存在风险;

b)监督检查作业许可相关手续符合性;

c)监督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d)核查现场作业设备设施完整性和符合性;

e)核查作业人员资格符合性;

f)在作业过程中,按要求实施现场监督;

g)及时纠正或者制止违章行为,发现异常情况时,要求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危及人员安全时,迅速组织撤离。

2.7 作业单位是指承担作业任务的单位,对作业活动具体负责,职责主要包括:

a)参加属地单位(指作业区域所在基层单位,作业区、运行维护中心、大队、车间、项目经理部等,下同)组织的作业风险评估;

b)制定并落实作业安全措施或者作业方案;

c)组织开展作业前安全培训和工作前安全分析;

d)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e)当现场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报告属地单位。

2.8 作业申请人是指作业单位的现场作业负责人,对作业活动负管理责任,职责主要包括:

a)提出申请并办理作业许可证;

b)参与作业风险评估,组织落实安全措施或者作业方案;

c)对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d)指定作业单位监护人,明确监护工作要求;

e)参与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

f)参与现场验收、取消和关闭作业许可证。

2.9 作业监护人是指在作业现场实施安全监护的人员,由具有生产(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职责主要包括:

a)熟悉作业区域、部位状况、工作任务和存在风险;

b)对作业实施全过程现场监护;

c)作业前检查作业许可证,核查作业内容和有效期,确认各项安全措施已得到落实;

d)确认相关作业人员持有效资格证书上岗,检查现场设备完整性和符合性;

e)核查作业人员配备和使用的个体防护装备;

f)检查、监督作业人员的行为和现场安全作业条件,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协调与联系;

g)作业现场不具备安全条件或者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中止作业,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h)及时制止作业人员违章行为,情节严重时,应当收回作业许可证,中止作业;

i)作业期间,不擅自离开作业现场,不从事与监护无关的事。确需离开,应当收回作业许可证,中止作业。

2.10 作业人员是作业的具体实施者,对作业安全负直接责任,职责主要包括:

a)作业前确认作业区域、位置、内容和时间;

b)参加安全培训、工作前安全分析和安全技术交底,清楚作业安全风险、安全措施或者作业方案;

c)执行作业许可证、作业方案及操作规程的相关要求;

d)服从作业监护人和属地监督的监管,作业监护人不在现场时,不得进行作业;

e)作业结束后,负责及时清理作业现场,确保现场无安全隐患。

3管理程序及要求

3.1 基本要求

3.1.1公司实行高处作业许可审批管理制度,办理《新疆油田公司高处作业许可证》(表单-GCZY-001-001),未办理高处作业许可的,禁止从事高处作业,高处作业应当设专人监护。

3.1.2 对于所属单位和承包商频繁高处作业,开展风险识别并制定操作规程,应由所属单位业务部门组织审查、业务主管领导审批;所属单位制定的操作规程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备案,承包商制定的操作规程报所属单位安全环保部门备案。经审批、备案后可不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但所属单位应履行属地监督职责,确保操作规程有效执行。

3.1.3 所属单位实施高处作业提前预约和报备管理,属地单位应当至少提前一天向所属单位业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拟实施的高处作业项目,包括作业风险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或者作业方案。所属单位业务部门应当评估当日作业量和作业风险,对高处作业项目的实施做出统筹安排,当日安排的高处作业数量不得超过所属单位或属地单位风险管控能力;安全监管部门开展综合监管。未获得预约批准的高处作业项目不准擅自作业。

3.1.4 所属单位应当Ⅲ、Ⅳ级高处作业实行作业区域安全生产“区长”制,并在高危作业区域现场挂牌,标明区域范围、“区长”姓名、职务和有效的联系方式。具体执行《新疆油田公司高危作业安全生产挂牌制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3.1.5 作业申请人、作业批准人、作业监护人、属地监督、作业人员应当经过相应专项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持证上岗。《职业禁忌证界定导则》(GBZ/T 260)规定的职业禁忌证者不应参与相应作业。作业监护人应当佩戴明显标志,持培训合格证上岗。

3.1.6 作业人员应当身体健康,凡经诊断患有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晕厥及眩晕症、严重关节炎、四肢骨关节及运动功能障碍疾病、未控制的高血压病,或者其他相关禁忌证,或者服用嗜睡、兴奋等药物以及饮酒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3.1.7 所属单位及属地单位应当加强作业活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同一作业区域应当尽量减少交叉作业。如发生交叉作业,应当由组织风险辨识,采取可靠保护措施,并指定专人统一协调管理,保持信息畅通。

3.1.8 属地单位应当尽量减少高处作业现场人员,并设置警戒线,无关人员严禁进入。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应当正确穿戴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个体防护装备。

3.1.9 所属单位应当完善现有的固定式视频监控设施,配备满足需要的移动式视频监控设施。对所有的高处作业场所推广使用视频监控和违章行为智能分析技术,实现作业全过程智能化监控,对难以实施视频监控的作业场所,可在高处作业出入口设置视频监控设施,高处作业宜使用智能监控系统,至少具备视频监控、气体检测及报警等功能。Ⅳ级高处作业由属地单位和作业单位实施作业现场“双监护”和视频监控。

3.1.10 所属单位应当推广使用电子作业许可证,建设电子许可证审批系统,具备作业预约报备、风险数据库、线上会签、电子定位(确保现场审批)、数智分析及归档等功能,提升特殊、高处作业风险管控效率和水平。

3.1.11 属地单位或者作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作业类型、风险大小、工作量等综合因素确定高处作业许可时限,原则上为8小时,作业内容、风险相同的短期内频繁高处作业可延长许可时限,最长不超过7天。作业中断2个小时以上时,属地监督和作业监护人需重新确认是否满足作业条件,若不符合时,应当收回作业许可证,中止作业。

3.1.12 高处作业实行“八不准”要求:

a)工作前安全分析未开展不准作业;

b)界面交接、安全技术交底未进行不准作业;

c)作业人员无有效资格不准作业;

d)作业许可未在现场审批不准作业;

e)现场安全措施和应急措施未落实不准作业;

f)监护人未在现场不准作业;

g)作业现场出现异常情况不准作业;

h)升级管理要求未落实不准作业。

3.1.13 坠落防护可参考《坠落防护》(附录A),通过采取消除坠落危害、坠落预防和坠落控制等措施来实现。坠落防护措施按照以下顺序优先选择,若以下防护措施均无法实施,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a)尽量选择在地面作业,避免高处作业;

b)设置固定的楼梯、护栏、屏障和限制系统;

c)使用工作平台,如脚手架或带升降的工作平台等;

d)使用区域限制安全带,以避免作业人员的身体靠近高处作业的边缘;

e)使用坠落保护装备,如配备缓冲装置的全身式安全带和安全绳等。

3.1.14 使用高处作业防坠落装备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a)选择符合安全要求的安全带、安全绳和安全网,并按《坠落防护装备安全使用规范》(GB/T 23468)的要求安全使用;

b)应当根据工作性质正确选配区域限制安全带、坠落悬挂安全带和围杆作业安全带,必要时应当配合使用自锁器或者速差自控器;

c)安全带应当拴挂于牢固的构件或物体上,防止挂点摆动和碰撞,使用坠落悬挂安全带时,挂点应当位于工作平面上方,坠落下方安全空间范围内应无障碍物;

d)禁止将安全带挂在移动或者带尖锐棱角或者不牢固的物件上,如无可靠挂点,应当设置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挂点装置或生命线。

3.2 作业许可申请

3.2.1 作业前,针对作业项目和内容,由属地单位组织作业单位及相关方,开展作业风险评估,制定安全措施,Ⅱ、Ⅲ、Ⅳ级高处作业应编制作业方案。作业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作业概况(作业内容、部位、时间);

b)组织机构与职责;

c)作业风险及防控措施;

d)作业程序;

e)应急处置措施;

f)相关附件(工艺流程图、作业部位示意图、能量隔离清单等);

g)审批记录。

3.2.2 作业申请人应当组织开展工作前安全分析(表单-GCZY-002-001),制定作业安全措施,填写作业许可证,提出作业申请,必要时提交施工设计、作业方案、相关附图等资料。

3.2.3作业申请人应当参与作业许可所涉及的相关工作。同一作业涉及两种或两种以上特殊或者非常规作业时,应同时执行各自作业要求,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

3.2.4作业许可证应当包含作业活动的基本信息,基本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a)作业单位、作业时限、作业地点和作业内容;

b)风险辨识结果和安全措施;

c)作业人员及资格信息;

d)有关检测分析记录和结果;

e)作业监护人员、作业申请人、作业批准人签名;

f)其它需要明确的要求。

3.3 作业许可审批及升级管理 

3.3.1 作业许可证应由熟悉作业现场情况,能够提供或者调配风险控制资源的属地单位负责人或者上级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

a)Ⅰ级高处作业。作业单位提出申请,属地单位负责人审批现场签发作业许可证并指定人员现场监督;

b)Ⅱ、Ⅲ级高处作业。作业单位提出申请,编制作业方案,属地单位审核,所属单位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作业方案并现场签发作业许可证,基层站队级监督进行现场监督;

c)Ⅳ级高处作业。作业单位提出申请,编制作业方案,属地单位审核,所属单位业务部门审查,所属单位负责人审批作业方案并现场签发作业许可证,安全管理监督部门现场监督。

3.3.2 收到高处作业许可申请后,作业批准人应组织作业申请人、相关方,必要时可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共同对作业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a)确认作业的详细内容;

b)确认作业方案、相关图纸、作业单位资质、人员能力等支持文件;

c)分析、评估周围环境或相邻工作区域间的相互影响,确认高处作业前后应采取的所有安全措施,包括应急措施;

d)确认高处作业许可证期限;

e)其他。

3.3.3 书面审查通过后,作业批准人应组织作业申请人、相关方,必要时可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共同对作业申请进行现场审查。现场核查内容包括:

a)与高处作业有关的设备、工具、材料等;

b)现场作业人员资质、能力符合情况;

c)安全设施的配备及有效性,急救等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d)个人防护装备的配备情况;

e)人员培训、沟通情况;

f)其他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3.3.4 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通过后,作业批准人、作业申请人和相关方均应在高处作业许可证上签字,作业许可生效,现场可以开始作业。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可同时在作业现场进行。书面审查或现场核查未通过,不予批准;整改完成后,作业申请人重新申请。

3.3.5 作业内容、作业方案、作业关键人员或环境条件变化,作业范围扩大、作业地点转移或者超过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时,应当重新办理作业许可证。

3.3.6 作业批准人和申请人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后,方可取消作业许可;出现严重违章或紧急异常情况,属地监督有权直接取消作业许可。需要继续作业的,应当重新办理作业许可证。

3.3.7 节假日、公休日、夜间以及其他特殊敏感时期或者特殊情况,应当尽量减少作业数量,确需作业,应当实行升级管理,具体升级流程如下:

a)Ⅰ级高处作业升级流程:作业单位提出申请,属地单位审核,所属单位业务部门负责人现场签发作业许可证并指定人员现场监督。

b)Ⅱ级、Ⅲ级高处作业升级流程:作业单位提出申请并编制作业方案,属地单位审核,所属单位业务部门审查,所属单位负责人审批作业方案并现场签发作业许可证,安全管理监督部门现场监督。

c)Ⅳ级高处作业升级流程:作业单位提出申请并编制作业方案,所属单位业务主管领导审核并报公司业务部门。公司业务部门组织审查,业务部门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填写《作业方案升级审批表》(表单-GCZY-003-001)。所属单位负责人现场签发作业许可证,所属单位有领导人员现场带班,公司安全环境监督中心现场监督。

3.3.8 原则上,批准人不准授权,特殊情况下确需授权,应当按照“一事一授权”的方式,由具备相应风险管控能力的被授权人审批,填写《作业许可委托授权书》(表单-GCZY-004-001),但授权不授责。被授权人不得再次委托。

3.4 现场作业前检查

3.4.1 属地单位在作业前应当会同作业单位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包括但不限于:

a) 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与应急措施;

b) 组织作业人员到作业现场,熟悉现场环境、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核实安全措施的可靠性。

3.4.2作业前,属地单位应当组织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安全标志、设备、设施、工器具进行检查,并满足以下要求:

a)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当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当清理干净;

b)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箅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当完整、牢固,采用的临时设施应当确保安全;

c)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需要检修的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当可靠断电,在电源开关处加锁并加挂安全警示牌;

d)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当完好;

e)作业时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割)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f)设置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的安全警示标志;

g)应急设施配备符合《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GB 30077)要求;

h)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应在现场就近(30米内)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

3.4.3 禁止穿易滑的鞋进行高处作业;30米以上高处作业应当配备通信联络工具

3.4.4 高处作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和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平台、高空作业车、吊篮、梯子、挡脚板、跳板等,作业前应仔细检查,确保坚固、牢靠。脚手架的搭设、拆除和使用应当符合《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统一标准》(GB 51210)相关要求,并经验收合格,挂合格标识牌后方能使用。

3.4.5 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

3.4.6 其他安全要求:

a)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灵便,禁止穿带钉易滑的鞋子;

b)作业点下方应设安全警戒区,应有明显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

c)禁止在吊架上架设梯子,禁止踏在梯子顶端工作,具体执行Q/SY 1370《便携式梯子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d)作业人员不应在不牢固、未固定、无防护设施的结构件及管道上作业或者通行,不应在操作平台、孔洞边缘、通道或者安全网等位置休息;

e)高处作业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当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应持物,不应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当采取防坠落措施;

f)作业期间,应当对操作平台、防坠落设施等进行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者脱落等情况时,应当立即修理完善,重新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g)因作业需要,须临时拆除或者变动作业对象的安全防护设施时,应当经作业审批人员同意,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作业后及时恢复。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应当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

h)高处动火作业时,应当采取防火隔离措施;在邻近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者烟囱等场所进行作业时,应当预先与属地单位取得联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配备隔绝式呼吸防护装备、过滤式防毒面具或者口罩等。

i)在可能坠落范围半径内,不应进行上下交叉作业,如确需进行交叉作业,中间应当设置安全防护层或者安全网,坠落高度超过24米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防护。

j)高处铺设钢格板、花纹板时,应当边铺设边固定。安装区域的下方采取搭设安全网、脚手架平台等防坠落措施,且铺设过程中形成的孔洞应及时封闭。

k)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高处作业人员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需要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3.5 作业异常情况管理

3.5.1 发生下列任何情况,属地单位和作业单位都有责任立即中止作业,报告批准人,并取消作业许可证。需要继续作业的,应当重新办理作业许可证。

a)作业环境、作业条件或者工艺条件发生变化;

b)作业内容、作业方式发生改变;

c)作业或者监护等现场关键人员未经批准发生变更;

d)实际作业与作业计划发生偏离;

e)安全措施或者作业方案发生变更或者无法实施;

f)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g)紧急情况或者事故状态。

3.5.2 作业批准人和申请人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后,方可取消作业许可;出现严重违章或紧急异常情况,属地监督有权直接取消作业许可。需要继续作业的,应当重新办理作业许可证。

3.5.3 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作业许可证和作业方案进行作业。安全措施未落实,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作业中出现异常情况,作业人员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向作业项目负责人报告;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应当迅速撤离。

作业监护人应当核查现场作业相关要求及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等,实施全过程现场监护。

3.5.4 属地监督、作业监护人未到场不得开工作业,作业监护人在作业期间离开作业地点,作业活动必须暂停。

3.5.5雨天和雪天作业时,应当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措施;遇有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浓雾、气温高于40℃等恶劣天气,不应进行高处作业、露天攀登;暴风雪、暴雨后,应当对作业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3.5.6 紧急情况下应急抢险所涉及的高处作业,遵循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程序,确保风险控制措施落实到位。

3.6 作业许可关闭

3.6.1 作业结束后清理现场,解除相关隔离设施,将作业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用电设施等撤离现场,将废弃物清理干净;申请人、相关方与批准人现场确认无任何隐患后,签字关闭作业许可证。

3.6.2 高处作业许可证应当编号,依据《新疆油田公司作业许可证编号》(表单-GCZY-005-001), 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监护人持有;第二联由作业人员持有;第三联保留在作业批准人处。使现场所有有关人员了解正在进行的作业位置和内容,以示沟通。

3.6.3作业许可证应当规范填写,不得涂改,不得代签。作业完成后,作业许可证由申请人和批准人签字关闭,与作业方案、工作前安全分析表及辅助票证等一并交批准方存档(或者电子存档),至少保存一年。

4监督检查与考核

4.1 公司各业务部门、安全环境监督中心应当对所属单位作业许可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并将检查结果纳入QHSE过程考核。

4.2 所属单位应当对基层单位作业许可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作业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相关人员安全职责履行情况以及作业风险评估、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等,并进行考核。

4.3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5附则

5.1 本规定由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5.2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新疆油田公司高处作业许可管理规定》(油新安字〔2018〕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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