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油田公司重点整治事故隐患目录(2023修订含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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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keli
Adminkeli 自由达人 2024-01-17 14:57:38
用户等级:4级

修订日期:2023年5月10日

2023年考核标准(自2023年5月11日00点实施)

管控红线,每起扣10分,50000元

重大隐患,每起扣06分,30000元

较大隐患,每起扣02分,10000元

----------------------------管控红线解读

1. 抽油机未刹车锁止或未固定曲柄,在本体或曲柄、平衡箱运动范围内作业。

解读:(基本建设工程处)

按照Q/SY XJ 0190《游梁式抽油机的使用与维护》在抽油机上进行的任何操作都应在停机刹车并可靠锁止,将曲柄及平衡重固定在某个位置的状态下进行。预防抽油机刹车失灵给操作保养人员带来机械伤害。

2. 机电设备检维修未断电。

解读:(基本建设工程处、新能源事业部)

机电设备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各项工作应避免与运转设备或有可能意外转动的设备直接接触,导致机械伤害。

3. 天然气、注汽(气)、注水管线打开前能量未有效隔离。

解读:(基本建设工程处)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作业许可安全管理办法》管线打开作业前,系统隔离应遵守以下要求:

(1)隔离的方法优先考虑加装盲板或者盲法兰及双阀—导淋(双截止阀关闭、双阀之间的导淋常开)的双重隔离;

(2)提供显示阀门开关状态、盲板、盲法兰位置的图表,如上锁点清单、盲板图、现场示意图、工艺流程图和仪表控制图等。所有盲板、盲法兰应挂牌;

(3)对于存在第二能源的管线,在隔离时应当考虑隔离的次序和步骤。对于采用凝固(固化)工艺介质的方法进行隔离时,应充分考虑温度变化等因素可能导致介质重新流动或者介质可能蒸发的风险;

(4)控制阀不能单独作为物料隔离装置,如果必须使用控制阀门进行隔离,应制定专门的操作规程确保安全隔离。

4. 未经气体检测合格开展动火作业或受限空间作业。

解读:(质量安全环保处)

气体检测合格与否是确认能否进行安全作业的必要条件,也是检验隔离、吹扫、置换等措施有效性的直接证明。

5. 高处作业未正确使用安全带。

解读:(质量安全环保处)

主要依据:《坠落防护装备安全使用规范》(GB/T 23468-2009)、《坠落防护  安全带》(GB 6095-2021)

《新疆油田公司高处作业许可管理规定》3.1.14 使用高处作业防坠落装备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a)选择符合安全要求的安全带、安全绳和安全网,并按《坠落防护装备安全使用规范》(GB/T 23468)的要求安全使用;

b)应当根据工作性质正确选配区域限制安全带、坠落悬挂安全带和围杆作业安全带,必要时应当配合使用自锁器或者速差自控器;

c)安全带应当拴挂于牢固的构件或物体上,防止挂点摆动和碰撞,使用坠落悬挂安全带时,挂点应当位于工作平面上方,坠落下方安全空间范围内应无障碍物;

d)禁止将安全带挂在移动或者带尖锐棱角或者不牢固的物件上,如无可靠挂点,应当设置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挂点装置或生命线。

6. 吊装作业时吊臂吊物下或吊物上有人。

解读:(质量安全环保处)

吊装作业时吊臂吊物下或吊物上有人时,一旦吊臂折断或吊物坠落,容易引发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

依据:《新疆油田公司吊装作业许可管理规定》3.1.18 有下列十种情况之一的,禁止吊装作业,即“十不吊”:a)吊物重量不清或超载不吊;b)指挥信号不明不吊; c)捆绑不牢、索具打结、斜拉歪拽不吊;d)吊臂吊物下有人或吊物上有人有物不吊;e)吊物与其他相连不吊;f)棱角吊物无衬垫不吊;g)支垫不牢、安全装置失灵不吊;h)看不清场地或吊物起落点不吊;i)吊篮、吊斗物料过满不吊;j)恶劣天气不吊。

例外情况:

存在一些人员必须在吊臂下或吊物下作业的特殊情况(如连续油管作业,现场操作人员必须要在吊起的注入头下进行连接工作),此类的特殊情况,应确保吊车处于悬吊状态(吊臂不再旋转、卷扬机不再转动,微调除外),由建设单位组织风险评估,制定作业方案,经单位审查审批后报备至质量安全环保处,作业现场严格按照审批报备后的作业方案执行,不列入触碰管控红线的范畴。

7. 发现溢流未立即关井。

解读:(工程技术处)

油气井发现溢流未立即执行关井程序关闭防喷器。

8. 倾倒、掩埋危险废物3吨及以上。

解读:(质量安全环保处)

危险废物是指纳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具有危险特性的废弃物,油田常见的危险废物有含油污泥、油基岩屑、沾油废物等。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涉嫌环境污染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涉嫌环境污染犯罪。两高司法解释(法释〔2016〕29号)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为严重污染环境罪, 100吨以上后果特别严重污染环境罪。


----------------------------重大隐患解读

1. 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解读:(质量安全环保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2.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解读:(质量安全环保处)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

特种作业人员种类:1电工作业: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3高处作业: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4制冷与空调作业:指对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安装与修理的作业;5煤矿安全作业;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指从事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10烟花爆竹安全作业;11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查验网址:http://cx.mem.gov.cn (应急管理部网站) 

3. 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注水设施失效。

解读:(质量安全环保处)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183-2004 )第6.6.12条:全压力式储罐罐底应安装为储罐注水用的管道、阀门及管道接头。

当全压力式储罐发生泄漏时,向储罐注水使液化烃液面升高,将破损点置于水面以下,可减少液化烃泄漏,所以要严格确保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设置注水措施或注水设施有效。

4. 液态烃、液化气体万向管道充装系统失效。液态烃、压缩天然气运输槽车充装系统紧急切断阀或防脱拉断阀失效。

解读:(质量安全环保处)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要求,在危险化学品充装环节,推广使用金属万向管道充装系统代替充装软管,禁止使用软管充装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等液化危险化学品。

万向管道充装系统旋转灵活、密封可靠性高、静电危害小,能有效降低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充装环节的安全风险。

5.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有毒有害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紧急关断系统主要功能失效。

解读:(质量安全环保处)

本条款中规定的国家标准是指《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爆炸性环境第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和《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6部分:电气装置的检查和维护(煤矿除外)》。

石油天然气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且在开采、集输、处理等过程伴随H2S、CO有毒有害气体,设置探测报警系统是当油气泄露时起到监测预警作用;设置紧急关断系统是突发情况时,实现紧急切断功能,避免或减少事故危害扩大作用。

6. 油气处理、存储设施的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解读:(质量安全环保处)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十三条: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在火灾、爆炸事故中,能有效地保护控制室内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控制室及机柜间内重要自控系统、设备设施的安全。2007年河北沧州大化“5•11”爆炸事故和2017年山东临沂“6•5”爆炸事故均暴露出控制室不满足防火防爆要求的问题。

7. 天然气、凝析油、液化石油气及储运系统(工艺)、原油集输处理系统、水处理及注水系统、电站储能系统未制定操作规程。

解读:(基本建设工程处、新能源事业部)

设备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已发布的设备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严禁随意变动操作顺序或流程。若因现场工艺变更、设备调整等因素,确需对操作顺序或流程进行改动,执行综合管理体系《新疆油田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设备变更管理,并由设备使用单位负责对操作规程进行修订。

8. 原油集中处理站、天然气处理站、长输管道的控制参数(压力、温度、液位)未经处级主管领导审批。

解读:(基本建设工程处)

依据《新疆油田公司油田管道和站场地面生产管理办法》(JJ-ZD-08-2020-A/2)“3.2.3.2过程质量控制管理 c)二级单位技术主管部门应结合生产实际,科学制定管道和站场关键工艺节点参数控制表,每半年修订一次,由二级单位主管领导审批签发执行”。

9. 新建工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运行。

解读:(基本建设工程处)

按照试运行方案要求,对照技术协议约定及有关标准规范,建设单位组织使用单位、施工单位及供货厂家对设备进行调试验收,不符合验收标准的,不得投产使用。       

新设备投用前,设备使用单位(建设单位)应组织制定设备操作、使用、维护等技术规程,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油气田地面站场、管道、储运等各类新、改、扩建项目油、气、水集输、处理、动力等装置,投产前没有编制专项投产试运行方案;或者编制的专项投产试运行方案没有按项目类别组织审批或报批。

10. 危险化学品贮存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解读:(质量安全环保处)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二十条: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2015年8月12日,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港的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是不同危险特性的危险化学品混存堆放,造成事故后果极度扩大,事故共造成165人遇难,8人失踪,798人受伤,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较大隐患解读

(一)管理(10条)

1. 未办理作业许可证,或作业许可批准人未到现场审批进行作业,或未按规定实行作业许可升级管控。停工项

解读:(质量安全环保处 )

许多事故的发生,是未落实能量隔离等措施,办理作业许可是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得到有效落实的管理手段。根据公司9项作业许可管理规定,符合办理作业许可证条件但未办理作业许可证的,符合该条红线情形。

作业批准人主要职责b)组织现场核查,核验风险识别及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在作业现场完成审批工作。现场审批是核实现场是否具备安全作业条件的关键环节。

未按作业许可管理规定或公司发布的升级管理通知文件,实行作业许可升级管控的,符合该条红线情形。

2. 特殊作业、非常规作业前未开展工作前安全分析。

解读:(质量安全环保处)

工作前安全分析是辨识评估现场作业风险的有效工具方法。

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作业许可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特殊、非常规作业实行“八不准”要求:(一)工作前安全分析未开展不准作业;……。

3. 未经培训考试合格签署作业许可证。

解读:(质量安全环保处 )

申请、批准、监护、监督、作业五类人从事高危作业,必须通过专项培训考核,掌握必要的作业许可意识、知识和技能。

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作业许可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作业申请人、作业批准人、作业监护人、属地监督、作业人员应当经过相应专项培训并考核合格。

4. 许可作业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停工项

解读:(质量安全环保处 )

根据作业许可管理规定,作业监护人是指在作业现场实施安全监护的人员,由具有生产(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职责主要包括:

a)熟悉作业区域、部位状况、工作任务和存在风险;

b)对作业实施全过程现场监护;

c)作业前检查作业许可证,核查作业内容和有效期,确认各项安全措施已得到落实;

d)确认相关作业人员持有效资格证书上岗,检查现场设备完整性和符合性;

e)核查作业人员配备和使用的个体防护装备;

f)检查、监督作业人员的行为和现场安全作业条件,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协调与联系;

g)作业现场不具备安全条件或者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中止作业,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h)及时制止作业人员违章行为,情节严重时,应当收回作业许可证,中止作业;

i)作业期间,不擅自离开作业现场,不从事与监护无关的事。确需离开,应当收回作业许可证,中止作业。

以上第 a~i 条职责未有效落实的,视为未履行监护职责。

5. 未按规定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采用前组织安全环保技术论证,制定并落实安全环保措施。

解读:(科技管理部)

依据《新疆油田公司“新技术、新产品(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现场试用管理规定》(KJ-ZD-07-2021-A/0)中有关规定,按照“谁试用、谁负责,谁批准、谁监管”的风险防范原则。

试用单位要对新技术、新产品(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带来的“四新”风险,组织安全评估、辨识存在的风险因素、明确风险防范措施、制定操作规程。

编制现场试用方案,提出风险防范措施。试用项目可行性报告及试用方案编制内容,应包括完整的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评估和风险防范措施。针对项目实施特点,在试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及隐患进行识别和说明,提出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或应急预案。

操作人员交底培训。现场实施前,技术研发和试用单位应检查确认HSE管理措施是否到位,对操作人员进行交底培训,确保正确使用及试用过程风险管理,进行风险交底并形成交底会签记录。

6. 未取得安全准入资质或超安全准入资质施工。停工项

解读:(质量安全环保处)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禁令》(中油安〔2015〕359号)第二条  严禁使用无资质、超资质等级或范围、套牌的承包商。

《新疆油田公司承包商健康安全环境(HSE)监督管理规定》3.1.1公司实行承包商安全准入资质审查制度,承包商从事多个业务的,对每个业务分别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按《承包商安全准入资质审查目录》中的四类业务风险进行量化评分,划分HSE级别。《承包商安全准入资质审查目录》根据公司管理实际和现场风险情况实行动态管理。3.1.2安全准入资质审查评级范围包括在生产场所从事地面建设、工程技术、检维修、运输等业务的承包商,审查不合格禁止办理准入。

7. 承包商作业前或作业设计变更后未进行交底。

解读:(质量安全环保处)

不进行安全交底或交底不清,极易引发各类事故事件。

作业设计包括各类施工作业方案,发生变更后,可能引发新的风险,需要对有关人员进行交底。

8. 现场工艺、设备、作业设计变更未执行变更管理。

解读:(基本建设工程处、工程技术处)

依据《新疆油田公司油田管道和站场地面生产管理办法》(JJ-ZD-08-2022-A/0)“3.2.1.3 a)生产工艺变更管理 当管道和站场地面生产系统因生产介质、工艺技术、设备、工艺控制参数、工艺控制系统、操作规程等发生变化,可能产生新的安全环保或产品质量不达标风险时,需实施生产工艺变更(简称“工艺变更”)”。

依据《新疆油田公司设备管理办法》JJ-ZD-25-2022-A/0,3.7.2 应确定设备变更原因、变更内容与范围,并对安全报警设定值、控制系统及逻辑、安全装置及安全连锁、设备参数等变更可能带来的危害或影响进行识别与风险评价,明确相应防范措施,制定设备变更方案,填制《设备变更审批表》报审通过后方可实施。

钻试修作业设计变更应按钻井工程方案设计管理办法、井下作业管理办法、试油工程技术管理规定、压裂工程管理规定要求的变更程序执行。

作业方案变更原则上应按照原审查审批程序重新进行审查审批,有关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9. 承包商在未告知属地单位情况下进入属地擅自施工。停工项

解读:(基本建设工程处)

按照《新疆油田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设备的使用操作、维护保养要实行岗位责任制,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系统的理论和实践培训。安排承包商操作设备,属地岗位操人员应监护指导承包商操作,并对承包商操作行为负责。

承包商对属地设备和工艺流程不熟悉,风险认识不清,应坚决制止此行为。

10. 新、改、扩建项目未经验收组织投产。

解读:(基本建设工程处)

油气田地面工程、建筑工程的新改扩建项目按照《新疆油田公司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二)环保管理(7条)

11. 未经批准擅自停运、闲置或拆除污染防治设施。

解读:(质量安全环保处)

污水处理设施、废气处理设施、危废暂存场等设施、场所,有其中部分设施、场所或是全部要停运、闲置或拆除的,要报备相关责任处室获得批准,并按照政府要求执行报备。

注:《环保法》规定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板块《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要求企业应当加强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维护,保障其正常稳定运行,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运行环境保护设施,不得违法减少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支出。

12. 油气设备设施泄漏修复后24小时内未开展油泥清理。

解读:(质量安全环保处)

油气设备设施泄漏产生油泥如果长期未清理,可能造成污染进一步扩大,应按照应急处置预案24小时内进行清理转移处置。

13. 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废、生活垃圾混存混放。

解读:(质量安全环保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废、生活垃圾有不同的污染防治管理要求,混存后将增加处置难度、处置量、处置费用,固废法明确要求必须分类存放。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14. 伴生气未落实环评及批复要求存在天然气放空。

解读:(质量安全环保处)

伴生气应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或是进入密闭、或是火炬放烧、或是第三方回收 ,否则存在批建不一等违法行为。

15. 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未采用底部装载或顶部浸没式装载方式。

解读:(质量安全环保处)

油气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GB39728-2020)5.3.1规定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应采用底部装载或顶部浸没式装载方式。

16. 未取得排污许可违法排污。

解读:(质量安全环保处)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要求,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排污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17. 倾倒、掩埋3吨以下的危险废物。

解读:(质量安全环保处)

参照管控红线第八条,将3吨以下列入较大隐患。

(三)设备设施(5条)

18.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未按方案要求置换或试压。停工项) 

解读:(基本建设工程处)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维修施工时,必须制定施工方案,明确置换或试压的介质等内容,严格按照方案进行置换或者试压。

新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施工完成、投产试运行前,已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维修施工前,没有制定专项置换或试压方案,明确置换或试压介质等内容;或者制定的专项置换或试压方案,没有按程序进行审批。

新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施工完成,已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维修施工完成,投产试运行前,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压力没有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要求执行,运行压力超出设计压力。

19. 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或者定期检验,或者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未按规定进行变更登记继续使用。停工项

解读:(基本建设工程处)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当向地级以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至少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特种设备原则上不得超检验有效期使用,特殊情况确需延期检验的,必须依法履行相应程序。

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使用单位认为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经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合格,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同意、主要负责人批准,办理使用登记变更后,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20. 特种设备目录里的安全阀未检验、过检验有效期或整定压力高于承压类特种设备设计压力或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使用。

解读:(基本建设工程处)

新安全阀应当校验合格后才能安装使用;安全阀检查时,发现超过校验有效期的,使用单位应当限期改正并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改正期间的安全,否则暂停承压类特种设备使用;安全阀的整定压力一般不大于承压类特种设备的设计压力,设计图样或者铭牌上标注有最高允许工作压力的,也可以采用最高允许工作压力确定安全阀的整定压力;安全阀、爆破片的排放能力,应当大于或者等于承压类特种设备的安全泄放量,排放能力和安全泄放量按照相应标准的规定进行计算,必要时还应当进行试验验证。

21. 天然气压缩机组安全监测及预警停机功能失效。

解读:(基本建设工程处)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183-2004 )第6.1.6条:天然气凝液和液化石油气厂房、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和其他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150m2的甲类火灾危险性厂房内,应设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天然气凝液和液化石油气罐区、天然气凝液和凝析油回收装置的工艺设备区应设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集团公司《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油气田企业)第九条:天然气压缩机组未按要求配备安全监测及预警停机保护功能或者装置失效的,或者阀门失效、法兰连接处密封不严及工艺气管线泄漏的。

22.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超设计压力运行。

解读:(基本建设工程处)

工作压力:是指设计的最大工作压力、最高工作压力或最高允许工作压力等,如果没有设计工作压力,以设计压力为准。

运行压力<工作压力<设计压力。

(四)钻井、试油、井下作业(7条)

23. 井控设备未按细则要求检测、安装、试压。

解读:(工程技术处)

防喷器组及控制系统、节流管汇、压井管汇、内防喷工具的检验、安装、试压未执行《钻井井控实施细则》《井下作业井控实施细则》《试油作业井控实施细则》要求。

24. 压裂管汇元件未经检测合格。

解读:(工程技术处)

未执行Q/SY 02626-2022《压裂酸化高压管汇使用管理规范》的检测要求。

25. 防喷器组、节流压井管汇压力等级或现场试压值低于设计要求。

解读:(工程技术处)

防喷器组、节流压井管汇的压力级别和组合应满足设计要求,可高配不能低配。现场安装后,应按设计要求进行试压并执行定期试压要求。

26. 钻井作业提钻未按要求灌浆,井下作业(含试油)气井、自喷稀油井、打开新层稀油井、含硫化氢井提管柱未按要求灌液。停工项

解读:(工程技术处)

提钻具(管柱)未执行细则规定的间断灌液或者连续灌液相关要求。井下作业(含试油)其他井未按要求灌液属于普通隐患。

27. 钻井打开油气层未申报审批。

解读:(工程技术处)

未按钻井井控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开展申报和审批工作,未按分险级别进行分级管理。

28.钻井打开油气层后未按细则要求坐岗。

解读:(工程技术处)

钻井作业打开油气层后,未按《钻井井控实施细则》坐岗制度相关要求进行坐岗。

29. 钻井、试油、井下作业(指三项设计缺项)无设计施工。停工项

解读:(工程技术处)

无钻井地质设计或钻井工程设计;试油、井下作业无地质设计、工程设计、施工设计任意一项。

(五)防火防爆(6条)

30. 篡改、隐瞒、销毁可燃、有毒有害气体监测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数据。

 解读:(质量安全环保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1. 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监测监控系统未正常使用或预警、报警、离线后未及时处置,报警音箱未送电或关闭;监测(监控)系统数据未传输至有人值守的区域。*

解读:(质量安全环保处)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和《石油天然气工程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安全规范》(SY6503-2016)明确要求:报警信号应发送至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操作室或值班室进行报警。站内独立设置的报警器应采用不间断电源(UPS)或自带蓄电池供电。

集团公司危险化学品预警监测系统将预警信息分为红、橙、黄、蓝四个等级,对报警及预警信息处置有明确的时限要求,并定期通报。故纳入较大隐患管理。

32. 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紧急切断联锁功能失效或摘除未履行手续。

解读:(质量安全环保处)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五条: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 (安监总管三〔2015〕113号)第二十二条:安全联锁未正常投用或未经审批摘除以及经审批后临时摘除超过一个月未恢复的 。

综合上述要求,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紧急切断联锁功能失效以及摘除未经单位审批并在系统及时报备,以及经审批后临时摘除超过一个月未恢复的均应纳入较大隐患管理。

33. 消防报警系统、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功能失效。入冬前消防管网未放空或冬季消防设施冻堵失效。

解读:(质量安全环保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一是泡沫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烟雾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及防火分隔设施作为灭火、控火主要设施,一旦失效,可能造成火势扩大和人员伤亡。二是消防系统设施的完好有效也是政府消防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重点,消防设施失效将会有经济处罚的风险。

34. 在站库或栈台装卸原油、液化石油气、轻烃等易燃品,未关闭防火罩或未按规定要求连接接地线。

解读:(质量安全环保处)

依据《石油企业现场安全检查规范第气集输作业第15部分:油气集输作业》(Q/SY 1124.15-2015 )

第6.2.8.4条:装卸前的准备:装卸人员检查罐车携带证件是否齐全,阻火器是否合格,合格后准许进入现场,熄灭发动机;

第6.2.8.5条:装卸前应对车辆进行检查,必须符合下列要求:车体要等点位连接,车体与接地线、接地夹良好连接。

35. 防爆区域内使用非防爆设备设施,或防爆区域内电缆沟通入变(配)电室、控制室的墙洞处未填实、密封。

解读:(质量安全环保处)

依据《石油企业现场安全检查规范第气集输作业第15部分:油气集输作业》(Q/SY 1124.15-2015 )

第6.1.2条:进入集输作业现场人员应按要求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在防爆区域严禁使用非防爆电器和非防爆工具。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183-2004 )第6.1.14条:电缆沟通入变(配)电室、控制室的墙洞处,应填实、密封。

(七)用电(5条)

36. 浪涌保护器未投用或功能失效。

37. 带电(36伏以上)金属导体裸露未绝缘处理。

38. 临时用电设备未安装漏电保护器或漏电保护器失效。

39. 临时用电未采用TN-S接零保护方式。

40. 用电箱门(带有电器元件)与箱体未设置电气跨接线或跨接线脱落。

(七)质量管理(3条)

41. 采购或使用未经产品质量认可的石油石化用化学剂产品。(钻采试验除外)

解读:(质量安全环保处)

《新疆油田公司采购物资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3.4.3监督发现有下列行为的,发现单位将情况通报专业管理、质量管理、物资管理等相关部门及用户单位,相关部门视情节严重给予质量诚信黑名单、停止采购或停止进入公司生产现场、退换货等处理,由采购单位责令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质量管理部门备案:

b)采购应取得而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强制认证、集团公司和油田公司产品质量认可证的产品的;

42. 新建压力管道及注汽管道焊口无有效管道焊接工作记录。

解读:(质量安全环保处)

《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手册》附录三站内工艺安装表格中需由施工单位提供管道焊接工作记录。

43. 原油交接计量时,采用取样口加破乳剂、偷换样品等行为。

解读:(质量安全环保处)

(八)其他(7条)

44. 脚手架架体搭设完毕未办理验收手续或验收不合格就投入使用。停工项

解读:(基本建设工程处)

45. 靠近输配电线路吊装作业不满足安全距离。停工项

解读:(新能源事业部)

依据:《新疆油田公司吊装作业许可管理规定》3.5.1 吊装作业的安全距离应当遵守以下要求:d)不应靠近输电线路进行吊装作业,确需在输电线路附近作业时,起重机械的安全距离应当大于起重机械的倒塌半径,并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DL 409)的要求。不能满足时,应当停电后再进行作业。

46. 起重机械限位装置或吊钩闭锁装置缺失、失效。

解读:(质量安全环保处)

47. 基坑开挖超过1.2米未设置人员上下专用通道,或深度超过3m的基坑施工未采取临边防护措施。

解读:(质量安全环保处)

48. 在用安全带无出厂标识、织带撕裂、绳断股、带扣松脱。

解读:(质量安全环保处)

49. 车辆行驶过程中,驾乘人员未全程系好安全带(含车辆租赁服务),驾驶员接打电话、抽烟、疲劳驾驶。

解读:(质量安全环保处)

含车辆租赁服务,指公司租赁的由企业员工及劳务派遣人员或承包商人员驾驶的机动车,拉乘公司内部员工的情况。不包括承包商企业车辆执行本企业工作任务,未拉乘公司内部员工的情况。

50. 车辆未按要求安装车载监控终端、自称重仪或未接入公司车辆管理信息系统,私自破坏、关闭、拆卸、改装车载监控终端、自称重仪或损坏未及时维修。

解读:(质量安全环保处)

按照《新疆油田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车辆应安装符合国家和集团公司相关标准的车载监控终端。一类车辆应安装具有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技术的监控装置。

车载监控终端,指满足车辆日常工作环境要求,具有卫星定位、车辆行驶轨迹、实时监控等功能的装置;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技术的监控装置,指具备行车记录、卫星定位、车载视频监控、驾驶行为智能分析等功能的车载监控终端。车载监控终端标准执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2019)

终端损坏未及时维修,指已安装终端的车辆在公司车辆管理系统未上线,无法进行实时监控车辆运行轨迹,故障期间任然安排开展相应工作任务的情况。


注:

1. 承包商触犯管控红线、重大隐患、较大隐患停工项分别停工5、3、1天。

2. 带*条款仅适用油田公司内部,其余条款适用于油田公司和承包商。

3. 公司根据现场风险情况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

4. 各单位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隐患目录。

5. 目录中隐患条款由公司QHSE(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最终解释。

本文章最后由 Adminkeli2024-03-17 20:25 编辑
楼主签名:与你有约,做诚实守信担当的快乐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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