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 目的
为规范新疆油田公司和新疆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控作业风险,保障作业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作业许可安全管理办法》(质安〔2022〕22号)等,制定本规定。
1.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机关、直附属单位、下属单位(以下统称所属单位)的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工作。
公司管理的控股企业吊装作业许可安全管理通过法定程序执行本规定,参股企业参照执行。
1.3 定义
吊装作业是指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
本规定所指起重机械是指流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臂架起重机、桥式和门式起重机、缆索起重机、轻小型起重设备,不包括浮式起重机、矿山井下提升设备、升降机、载人工作平台和石油钻井提升设备。
1.4 分级
吊装作业按照吊装重物质量或者长度不同,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a)吊装质量大于100t或者长度大于60米(含60米),为一级吊装作业;实际起重量超过额定起重能力的80%,以及两台及以上的起重机联合起吊的,按一级吊装作业管理;
b)吊装质量在40t~100t(含40t和100t),为二级吊装作业;
c)吊装质量小于40t,为三级吊装作业。
1.5 管理原则
落实“三管三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谁作业谁负责,谁的属地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依法合规、严格管理、风险受控、持续改进。
2管理部门与职责
2.1 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组织制修订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并监督执行。
2.2 各业务部门负责业务范围内的吊装作业监管。
2.3 安全环境监督中心负责开展吊装作业的日常抽查监督。
2.4 所属单位负责吊装作业的全过程监管,职责主要包括:
a)组织作业单位、相关方开展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或者作业方案;
b)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向作业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c)审核并监督安全措施或者作业方案的落实;
d)负责作业相关单位的协调工作;
e)监督现场作业,发现违章或者异常情况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必要时迅速组织撤离。
2.5 作业批准人应当是所属单位相关负责人,对作业安全负责,职责主要包括:
a)组织对作业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并核查作业许可审批级别和审批环节与企业管理制度要求的一致性情况;
b)组织现场核查,核验风险识别及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在作业现场完成审批工作;
c)负责签发、取消和关闭作业许可证;
d)指定属地监督,明确监督工作要求。
2.6 属地监督是指作业批准人指派的现场监督人员,安全职责主要包括:
a)熟悉作业区域、部位状况、工作任务和存在风险;
b)监督检查作业许可相关手续符合性;
c)监督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d)核查现场作业设备设施完整性和符合性;
e)核查作业人员资格符合性;
f)在作业过程中,按要求实施现场监督;
g)及时纠正或者制止违章行为,发现异常情况时,要求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危及人员安全时,迅速组织撤离。
2.7 作业单位是指承担作业任务的单位,对作业活动具体负责,职责主要包括:
a)参加属地单位(指作业区域所在基层单位,作业区、运行维护中心、大队、车间、项目经理部等,下同)组织的作业风险评估;
b)制定并落实作业安全措施或者作业方案;
c)组织开展作业前安全培训和工作前安全分析;
d)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e)当现场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报告属地单位。
2.8 作业申请人是指作业单位的现场作业负责人,对作业活动负管理责任,职责主要包括:
a)提出申请并办理作业许可证;
b)参与作业风险评估,组织落实安全措施或者作业方案;
c)对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d)指定作业单位监护人,明确监护工作要求;
e)参与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
f)参与现场验收、取消和关闭作业许可证。
2.9 作业监护人是指在作业现场实施安全监护的人员,由具有生产(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职责主要包括:
a)熟悉作业区域、部位状况、工作任务和存在风险;
b)对作业实施全过程现场监护;
c)作业前检查作业许可证,核查作业内容和有效期,确认各项安全措施已得到落实;
d)确认相关作业人员持有效资格证书上岗,检查现场设备完整性和符合性;
e)核查作业人员配备和使用的个体防护装备;
f)检查、监督作业人员的行为和现场安全作业条件,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协调与联系;
g)作业现场不具备安全条件或者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中止作业,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h)及时制止作业人员违章行为,情节严重时,应当收回作业许可证,中止作业;
i)作业期间,不擅自离开作业现场,不从事与监护无关的事。确需离开,应当收回作业许可证,中止作业。
2.10 作业人员是作业的具体实施者,对作业安全负直接责任,职责主要包括:
a)作业前确认作业区域、位置、内容和时间;
b)参加安全培训、工作前安全分析和安全技术交底,清楚作业安全风险、安全措施或者作业方案;
c)执行作业许可证、作业方案及操作规程的相关要求;
d)服从作业监护人和属地监督的监管,作业监护人不在现场时,不得进行作业;
e)作业结束后,负责及时清理作业现场,确保现场无安全隐患。
3管理程序及要求
3.1 基本要求
3.1.1 公司对吊装作业实行作业许可审批管理制度,必须办理《新疆油田公司吊装作业许可证》(表单-DZZY-001-001)。未办理吊装作业许可的,禁止从事吊装作业,吊装作业应当设专人监护。
临时性、移动式的吊装作业应当办理作业许可;对于常规的有操作规程或者操作卡的固定作业场所吊装作业可不办理作业许可,但应当进行风险分析,并确保措施可靠。
3.1.2 所属单位或属地单位应当根据不同作业类型、风险大小、工作量等综合因素确定作业许可时限,吊装作业不超过24小时。
3.1.3吊装作业许可证是现场作业的依据,实行“一处一票”,只限在指定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内使用,不得代签。
3.1.4 所属单位实施吊装作业提前预约和报备管理,属地单位应当至少提前一天向所属单位业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拟实施的吊装作业项目,包括作业风险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或者作业方案。所属单位业务部门应当评估当日作业量和作业风险,对吊装作业项目的实施做出统筹安排,当日安排的吊装作业数量不得超过所属单位或属地单位风险管控能力;安全监管部门开展综合监管。未获得预约批准的吊装项目不准擅自作业。
3.1.5 所属单位应当对一级吊装作业实行作业区域安全生产“区长”制,并在高危作业区域现场挂牌,标明区域范围、“区长”姓名、职务和有效的联系方式。具体执行《新疆油田公司高危作业安全生产挂牌制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3.1.6 作业申请人应当参与作业许可所涉及的相关工作。吊装作业涉及其它特殊作业或者非常规作业时,应同时执行各自作业要求,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
3.1.7 吊装作业应当设专人监护,一级吊装作业由作业区域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实施作业现场“双监护”和视频监控。
3.1.8 作业申请人、作业批准人、作业监护人、属地监督、作业人员应当经过相应专项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持证上岗。《职业禁忌证界定导则》(GBZ/T 260)规定的职业禁忌证者不应参与相应作业。作业监护人应当佩戴明显标志,持培训合格证上岗。
3.1.9 所属单位及属地单位应当加强作业活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同一作业区域应当尽量减少交叉作业。如发生交叉作业,应当由组织风险辨识,采取可靠保护措施,并指定专人统一协调管理,保持信息畅通。
3.1.10 属地单位应当尽量减少吊装作业现场人员,并设置警戒线,无关人员严禁进入。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应当正确穿戴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个体防护装备。
3.1.11 起重机械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安全和防护装置应当齐全、完备。生产厂家或者改造、安装、维修单位应当具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资质。
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查、报废、拆除起重机械应当符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67)的基本要求,改造、安装后的起重机械,应当在取得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使用许可证后,方可报用。
3.1.12 所属单位应当完善现有的固定式视频监控设施,配备满足需要的移动式视频监控设施。对所有的吊装作业场所推广使用视频监控和违章行为智能分析技术,实现作业全过程智能化监控。
3.1.13 所属单位应当推广使用电子作业许可证,建设电子许可证审批系统,具备作业预约报备、风险数据库、线上会签、电子定位(确保现场审批)、数智分析及归档等功能,提升作业风险管控效率和水平。
3.1.14 司索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a)根据吊物的重量、体积和形状等情况使用合适的索具;
b)检查吊具、吊索与吊物的捆绑或者吊挂情况,吊钩防脱装置损坏、钢丝绳或者吊带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的不应起吊;
c)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d)不应用吊钩直接缠绕吊物及将不同种类或者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e)吊物捆绑应当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当在同一垂直线上;除具有特殊结构的吊物外,严禁单点捆绑起吊;起升吊物时应当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吊运零散件时,应当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吊篮、吊斗等不应装满;
f)吊物就位时,应当与吊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用拉绳或撑杆、钩子辅助其就位;
g)吊物就位前,不应解开吊装索具;
h)与司索人员有关的不应起吊的情况,应当做相应处理。
3.1.15 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a)按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均应立即执行;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当立即向指挥人员报告;
b)吊物接近或者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当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起吊;
c)两台或者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按照指令,保持吊运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应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d)下放吊物时,不应自由下落(溜);不应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e)不应在起重机械工作时对其进行检修;不应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f)停工和休息时,不应将吊物、吊篮、吊具和吊索悬在空中;
g)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指挥信号不明的,不应起吊;
h)起重机支垫不牢、安全装置失灵、制动器失效的,不应起吊;
i)操作手柄未复位、手刹未处于制动、起重机未熄火关闭时,操作人员不得离开操作室。
3.1.16 吊装作业指挥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a)严格执行吊装作业方案,核实吊物重量与起重机械额定起重量是否相符,确认索具、吊具的选择;
b)佩戴明显的标志,并按规定的联络信号进行指挥;
c)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吊物时,应当确保起重机械吊运保持同步;
d)超载,吊物重量不清,与其他吊物相连,埋在地下,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时,不应指挥起吊;
e)吊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索具打结,索具不齐,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无衬垫的,不应指挥起吊;
f)起重臂吊钩或者吊物下有人、吊物上有人或者浮置物的,不应指挥起吊;
g)及时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发现安全措施落实不完善,应当立即暂停作业。
3.1.17 吊装作业实行“八不准”要求:
a)工作前安全分析未开展不准作业;
b)界面交接、安全技术交底未进行不准作业;
c)作业人员无有效资格不准作业;
d)作业许可未在现场审批不准作业;
e)现场安全措施和应急措施未落实不准作业;
f)监护人未在现场不准作业;
g)作业现场出现异常情况不准作业;
h)升级管理要求未落实不准作业。
3.1.18 有下列十种情况之一的,禁止吊装作业,即“十不吊”:
a)吊物重量不清或超载不吊;
b)指挥信号不明不吊;
c)捆绑不牢、索具打结、斜拉歪拽不吊;
d)吊臂吊物下有人或吊物上有人有物不吊;
e)吊物与其他相连不吊;
f)棱角吊物无衬垫不吊;
g)支垫不牢、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h)看不清场地或吊物起落点不吊;
i)吊篮、吊斗物料过满不吊;
j)恶劣天气不吊。
3.2 作业许可申请
3.2.1 作业前,针对作业项目和内容,由作业区域所在单位组织作业单位及相关方,开展作业风险评估,制定安全措施,必要时编制作业方案。
以下情况应当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区域影响范围内如有含危险物料的设备、管道时,还应当制定含相应防控措施的详细吊装方案,必要时停车,放空物料,置换后再进行吊装作业。
a)一、二级吊装作业;
b)吊装物体质量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
c)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的三级吊装作业;环境温度低于-20℃的吊装作业;
d)其他吊装作业环境、起重机械、吊物等较复杂的情况。
3.2.2 作业申请人应当组织开展工作前安全分析(表单-DZZY-002-001)、制定作业安全措施,填写作业许可证,提出作业申请,必要时提交施工设计、作业方案、相关附图等资料。
3.2.3 作业许可证应当包含作业活动的基本信息,基本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a)作业单位、作业时限、作业地点和作业内容;
b)风险辨识结果和安全措施;
c)作业人员及资格信息;
d)有关检测分析记录和结果;
e)作业监护人员、作业申请人、作业批准人签名;
f)其它需要明确的要求。
3.2.4 对于需要编制吊装作业方案的,作业申请人是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作业申请人可以兼指挥人员、司索人员或监护人,指挥人员、司索人员可以是同一个人,作业单位现场至少有3人。
3.2.5 对于不需编制吊装作业方案的吊装作业,作业申请人可以是起重机司机、司索人员、指挥人员或监护人,作业批准人是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作业批准人可以兼指挥人员、司索人员或监护人,指挥人员、司索人员可以是同一个人,作业单位现场至少有2人。
3.3 作业许可审批及升级管理
3.3.1 吊装作业许可审批
一级吊装作业:作业单位提出申请并编制作业方案,所属单位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所属单位负责人审批,厂级安全监督进行现场监督,所属单位负责人现场签发《吊装作业许可证》。
二级吊装作业:由作业单位提出申请,基层站队级安全监督进行现场监督,所属单位业务部门负责人现场签发《吊装作业许可证》。
三级吊装作业:a)站场(天然气单井井场、采油计量站、集气站、注水站、配水间、转油站、处理站、供热站、联合站、储库)内的三级吊装作业,由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提出申请,属地单位负责人签发《吊装作业许可证》;b)其他三级吊装作业,由作业单位审批和实施,吊装前作业单位提前告知属地单位,得到许可后方能吊装。由作业批准人视现场风险情况决定是否需要指派作业监护人,属地单位履行属地监督职责。
3.3.2 原则上,批准人不准授权,特殊情况下确需授权,应当按照“一事一授权”的方式,由具备相应风险管控能力的被授权人审批,填写《作业许可委托授权书》(表单-DZZY-003-001),但授权不授责。被授权人不得再次委托。
3.3.3 作业批准人应组织作业申请人和相关方,必要时可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共同对作业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
书面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安全措施或者作业方案、相关图纸、人员资质证书等支持文件,以及确认作业许可证期限等。
现场核查内容:主要包括现场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设备设施准备情况、作业人员资质及能力情况等。
3.3.4 现场核查通过之后,作业批准人、申请人和相关各方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作业许可生效,现场可以开始作业;未通过,应当重新办理。
3.3.5 节假日、公休日、夜间(以作业所在区域日落时间为准)以及特殊敏感时期,应当尽量减少吊装作业数量,确需作业,应当实行升级管理。
一级吊装作业:作业单位提出申请并编制作业方案,所属单位业务主管领导审核并报公司业务部门。公司业务部门组织审查,业务部门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填写《作业方案升级审批表》(表单-DZZY-004-001)。所属单位负责人现场签发《吊装作业许可证》,公司安全环境监督中心现场全程旁站监督。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现场带班。
二级吊装作业:作业单位提出申请,厂级安全监督现场检查确认吊装安全条件合格并进行现场全程旁站监督,所属单位业务部门负责人现场签发《吊装作业许可证》。
三级吊装作业:
a)站场(天然气单井井场、采油计量站、集气站、注水站、配水间、转油站、处理站、供热站、联合站、储库等)内的三级吊装作业,由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提出申请;属地单位负责人签发《吊装作业许可证》并指派属地监督;b)其他三级吊装作业,由作业单位审批和实施,作业前作业批准人应告知属地单位,得到许可后方能吊装。由作业批准人指派作业监护人,由属地单位履行属地监督职责。
3.3.6钻井、修井、试油过程的吊装作业,由作业单位审批和实施,建设单位履行属地监督职责。
3.4 现场作业前检查
3.4.1 作业前,属地单位应当会同作业单位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包括但不限于:
a)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与应急措施;
b)组织作业人员到作业现场,熟悉现场环境、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核实安全措施的可靠性;
3.4.2 吊装作业还应当遵守以下安全要求:
a)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当对起重机械、吊具、索具、安全装置等进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安全状态,并签字确认;
b)不应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土建专业审查核算,不应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c)起吊前应当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当将吊物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正常后方可正式吊装;
d)用定型起重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还应当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程;
e)作业完毕后,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的电源开关应当断开。对在轨道上作业的吊车,应当将吊车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吊索、吊具应当收回,放置到规定位置,并对其进行例行检查;
f)大雪、暴雨、大雾、六级及以上大风时,不应露天吊装作业。
3.5 作业过程管理要求
3.5.1 吊装作业的安全距离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a)吊物的吊装路径应当避开油气生产设备、管道;
b)起重机与周围设施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0.5米;
c)在沟(坑)边作业时,起重机临边侧支腿或者履带等承重构件的外缘应当与沟(坑)保持不小于其深度1.2倍的安全距离,且起重机作业区域的地耐力满足吊装要求;
d)不应靠近输电线路进行吊装作业,确需在输电线路附近作业时,起重机械的安全距离应当大于起重机械的倒塌半径,并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DL 409)的要求。不能满足时,应当停电后再进行作业。
3.5.2 正式起吊前应当进行试吊,重物吊离地面10cm后停止提升,检查吊车的稳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衡性、绑扎的牢固性,发现问题应当将吊物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正常后方可正式吊装。试吊时,指挥、司索人员及其他无关人员应远离作业点;
3.6 作业异常情况管理
3.6.1 发生下列任何情况,属地单位和作业单位都有责任立即中止作业,报告批准人,并取消作业许可证。需要继续作业的,应当重新办理作业许可证。
a)作业环境、作业条件或者工艺条件发生变化;
b)作业内容、作业方式发生改变;
c)作业或者监护等现场关键人员未经批准发生变更;
d)实际作业与作业计划发生偏离;
e)安全措施或者作业方案发生变更或者无法实施;
f)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g)紧急情况或者事故状态。
3.6.2 作业批准人和申请人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后,方可取消作业许可;出现严重违章或紧急异常情况,属地监督有权直接取消作业许可。需要继续作业的,应当重新办理作业许可证。
3.6.3 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作业许可证和作业方案进行作业。安全措施未落实,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作业中出现异常情况,作业人员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向作业项目负责人报告;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应当迅速撤离。
作业监护人应当核查现场作业相关要求及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等,实施全过程现场监护。
3.6.4 属地监督、作业监护人未到场不得开工作业,作业监护人在作业期间离开作业地点,作业活动必须暂停。
3.6.5 紧急情况下应急抢险所涉及的吊装作业,遵循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程序,确保风险控制措施落实到位。
3.6.6 对于一次吊装作业后处于悬吊状态作业的,施工单位须在安装、拆除时办理作业许可证,悬吊施工过程中开展风险识别,制定操作规程及现场检查表,在保证设备安全可靠的情况下,悬吊过程中可不办理吊装作业许可证。
3.7 作业许可延期、关闭
3.7.1 作业结束后,应当清理现场,恢复原状。作业申请人、批准人和相关方应当及时进行现场验收,确认无隐患。验收合格并签字后,方可关闭作业许可。
3.7.2 吊装作业许可证应当编号,依据《新疆油田公司作业许可证编号》(表单-DZZY-005-001),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监护人持有;第二联由作业人员持有;第三联保留在作业批准人处。使现场所有有关人员了解正在进行的作业位置和内容,以示沟通。
作业许可证应当规范填写,不得涂改,不得代签。作业完成后,作业许可证由申请人和批准人签字关闭,与作业方案、工作前安全分析表及辅助票证等一并交批准方存档(或者电子存档),至少保存一年。
4监督检查与考核
4.1 公司各业务部门、安全环境监督中心应当对所属单位作业许可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并将检查结果纳入QHSE过程考核。
4.2 所属单位应当对基层单位作业许可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作业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相关人员安全职责履行情况以及作业风险评估、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等,并进行考核。
4.3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5附则
5.1 本规定由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5.2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新疆油田公司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许可管理规定》(油新安字〔2018〕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