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ZD-14-2023-A/0新疆油田公司受限空间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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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海涛 SSVip 2024-03-21 23: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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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 目的

为规范新疆油田公司和新疆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控作业风险,保障作业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作业许可安全管理办法》(质安〔2022〕22号)等,制定本规定。

1.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机关、直附属单位、下属单位(以下统称所属单位)的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工作。

公司管理的控股企业受限空间作业许可安全管理通过法定程序执行本规定,参股企业参照执行。

1.3 定义

1.3.1 受限空间:受限空间是指进出受限,通风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者缺氧,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包括反应器、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管沟或者其他封闭、半封闭场所)。

下列未明确定义为“受限”的空间,应采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等措施,以控制此类作业风险。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围堤:

a)高于1.2m的垂直墙壁围堤,且围堤内外没有到顶部的台阶;

b)在围堤区域内,作业者身体暴露于物理或化学危害之中;

c)围堤内可能存在比空气重的有毒有害气体。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动土或开渠:

a)动土或开渠深度大于1.2m或作业时人员头部在地面以下的;

b)在动土或开渠区域内,身体处于物理或化学危害之中;

c)在动土或开渠区域内,可能存在比空气重的有毒有害气体;

d)在动土或开渠区域内,没有撤离通道的。

1.3.2 受限空间作业:进入或者探入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称为受限空间作业。

1.4 分级

进入受限空间10人(含10人)以上,为一级进入受限空间作业3-9人为二级1-2人为三级

特殊情况受限空间作业:缺氧、富氧、有毒、易燃易爆、经清洗或者置换仍不能满足相关要求的受限空间作业。

1.5管理原则

落实“三管三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谁作业谁负责,谁的属地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依法合规、严格管理、风险受控、持续改进。

2管理部门与职责

2.1 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组织制修订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并监督执行。

2.2 各业务部门负责业务范围内的受限空间作业监管,指导各单位开展业务范围内受限空间作业清单的编制和实施。

2.3 安全环境监督中心负责开展受限空间作业的日常抽查监督。

2.4 所属单位负责受限空间作业的全过程监管,职责主要包括:

a)组织作业单位、相关方开展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或者作业方案;

b)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向作业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c)审核并监督安全措施或者作业方案的落实;

d)负责作业相关单位的协调工作;

e)监督现场作业,发现违章或者异常情况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必要时迅速组织撤离。

2.5 作业批准人应当是所属单位相关负责人,对作业安全负责,职责主要包括:

a)组织对作业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并核查作业许可审批级别和审批环节与企业管理制度要求的一致性情况;

b)组织现场核查,核验风险识别及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在作业现场完成审批工作;

c)负责签发、取消和关闭作业许可证;

d)指定属地监督,明确监督工作要求。

2.6 属地监督是指作业批准人指派的现场监督人员,安全职责主要包括:

a)熟悉作业区域、部位状况、工作任务和存在风险;

b)监督检查作业许可相关手续符合性;

c)监督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d)核查现场作业设备设施完整性和符合性;

e)核查作业人员资格符合性;

f)在作业过程中,按要求实施现场监督;

g)及时纠正或者制止违章行为,发现异常情况时,要求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危及人员安全时,迅速组织撤离。

2.7 作业单位是指承担作业任务的单位,对作业活动具体负责,职责主要包括:

a)参加属地单位(指作业区域所在基层单位,作业区、运行维护中心、大队、车间、项目经理部等,下同)组织的作业风险评估;

b)制定并落实作业安全措施或者作业方案;

c)组织开展作业前安全培训和工作前安全分析;

d)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e)当现场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报告属地单位。

2.8 作业申请人是指作业单位的现场作业负责人,对作业活动负管理责任,职责主要包括:

a)提出申请并办理作业许可证;

b)参与作业风险评估,组织落实安全措施或者作业方案;

c)对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d)指定作业单位监护人,明确监护工作要求;

e)参与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

f)参与现场验收、取消和关闭作业许可证。

2.9 作业监护人是指在作业现场实施安全监护的人员,由具有生产(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职责主要包括:

a)熟悉作业区域、部位状况、工作任务和存在风险;

b)对作业实施全过程现场监护;

c)作业前检查作业许可证,核查作业内容和有效期,确认各项安全措施已得到落实;

d)确认相关作业人员持有效资格证书上岗,检查现场设备完整性和符合性;

e)核查作业人员配备和使用的个体防护装备;

f)检查、监督作业人员的行为和现场安全作业条件,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协调与联系;

g)作业现场不具备安全条件或者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中止作业,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h)及时制止作业人员违章行为,情节严重时,应当收回作业许可证,中止作业;

i)作业期间,不擅自离开作业现场,不从事与监护无关的事。确需离开,应当收回作业许可证,中止作业。

2.10 作业人员是作业的具体实施者,对作业安全负直接责任,职责主要包括:

a)作业前确认作业区域、位置、内容和时间;

b)参加安全培训、工作前安全分析和安全技术交底,清楚作业安全风险、安全措施或者作业方案;

c)执行作业许可证、作业方案及操作规程的相关要求;

d)服从作业监护人和属地监督的监管,作业监护人不在现场时,不得进行作业;

e)作业结束后,负责及时清理作业现场,确保现场无安全隐患。

3管理程序及要求

3.1 基本要求

3.1.1 作业区域所在单位应当对管辖区域内受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受限空间清单,每年评审更新一次,作业环境、工艺设备发生变更等情况应动态更新。

3.1.2 公司对受限空间作业实行作业许可审批管理制度,未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的,禁止从事受限空间作业,受限空间作业应当设专人监护。

3.1.3对于所属单位和承包商频繁受限空间作业,开展风险识别并制定操作规程(规程中必须有适用范围、气体检测和安全监护要求),应由所属单位业务部门组织审查、业务主管领导审批;所属单位制定的操作规程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备案,承包商制定的操作规程报所属单位安全环保部门备案。经审批、备案后可不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但所属单位应履行属地监督职责,确保操作规程有效执行。

3.1.4 所属单位实施受限空间作业提前预约和报备管理,属地单位应当至少提前一天向所属单位业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拟实施的受限空间作业项目,包括作业风险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或者作业方案。所属单位业务部门应当评估当日作业量和作业风险,对受限空间作业项目的实施做出统筹安排,当日安排的受限空间作业数量不得超过所属单位或属地单位风险管控能力;安全监管部门开展综合监管。未获得预约批准的受限空间项目不准擅自作业。

3.1.5 所属单位应当对特殊情况受限空间作业实行作业区域安全生产“区长”制,并在高危作业区域现场挂牌,标明区域范围、“区长”姓名、职务和有效的联系方式。具体执行《新疆油田公司高危作业安全生产挂牌制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3.1.6 作业申请人应当参与作业许可所涉及的相关工作。受限空间作业涉及其它特殊或非常规作业时,应同时执行各自作业要求,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

3.1.7 受限空间作业应当设专人监护,特殊情况受限空间作业由属地单位和作业单位实施作业现场“双监护”和视频监控

3.1.8 作业申请人、作业批准人、作业监护人、属地监督、作业人员应当经过相应专项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持证上岗。《职业禁忌证界定导则》(GBZ/T 260)规定的职业禁忌证者不应参与相应作业。作业监护人应当佩戴明显标志,持培训合格证上岗。

3.1.9 所属单位及属地单位应当加强作业活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同一作业区域应当尽量减少交叉作业。如发生交叉作业,应当由组织风险辨识,采取可靠保护措施,并指定专人统一协调管理,保持信息畅通。

3.1.10 属地单位应当尽量减少受限空间作业现场人员,并设置警戒线,无关人员严禁进入。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应当正确穿戴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个体防护装备。

3.1.11 所属单位应当完善现有的固定式视频监控设施,配备满足需要的移动式视频监控设施。对所有的受限空间作业场所推广使用视频监控和违章行为智能分析技术,实现作业全过程智能化监控。对难以实施视频监控的作业场所,可在受限空间出入口设置视频监控设施,受限空间作业宜使用智能监控系统,至少具备视频监控、气体检测及报警等功能。

3.1.12 所属单位应当推广使用电子作业许可证,建设电子许可证审批系统,具备作业预约报备、风险数据库、线上会签、电子定位(确保现场审批)、数智分析及归档等功能,提升作业风险管控效率和水平。

3.1.13 所属单位或属地单位应当根据不同作业类型、风险大小、工作量等综合因素确定受限空间作业许可时限,原则上为8小时,最长不超过24小时。

3.1.14 受限空间作业实行“八不准”要求:

a)工作前安全分析未开展不准作业;

b)界面交接、安全技术交底未进行不准作业;

c)作业人员无有效资格不准作业;

d)作业许可未在现场审批不准作业;

e)现场安全措施和应急措施未落实不准作业;

f)监护人未在现场不准作业;

g)作业现场出现异常情况不准作业;

h)升级管理要求未落实不准作业。

3.2 作业许可申请

3.2.1 作业前,针对作业项目和内容,由作业区域所在单位组织作业单位及相关方,开展作业风险评估,制定安全措施,必要时编制作业方案。作业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作业概况(作业内容、部位、时间);

b)组织机构与职责;

c)作业风险及防控措施;

d)作业程序;

e)应急处置措施;

f)相关附件(工艺流程图、作业部位示意图、能量隔离清单等);

g)审批记录。

3.2.2 作业申请人应当组织开展工作前安全分析(表单-SXKJZY-001-001)、制定作业安全措施,填写作业许可证(表单-SXKJZY-002-001),提出作业申请,必要时提交施工设计、作业方案、相关附图等资料。

3.2.3 作业许可证应当包含作业活动的基本信息,基本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a)作业单位、作业时限、作业地点和作业内容;

b)风险辨识结果和安全措施;

c)作业人员及资格信息;

d)有关检测分析记录和结果;

e)作业监护人员、作业申请人、作业批准人签名;

f)其它需要明确的要求。

3.3 作业许可审批及升级管理 

3.3.1 作业许可审批执行以下程序:

a)一级受限空间作业:由作业单位提出申请并编制作业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作业基本情况、危害识别及主要风险、风险控制措施、应急保障措施等),属地单位负责审核,所属单位业务部门审查,所属单位负责人现场审批,安全管理监督部门进行现场安全监督;

b)二级受限空间作业:由作业单位提出申请并编制作业方案,属地单位负责审核,所属单位业务部门负责人现场批准,基层站队级监督进行现场监督。

c)三级受限空间作业:作业单位提出申请,属地单位负责人现场批准并指定人员现场监督。

d)特殊情况受限空间作业按一级受限空间作业程序执行,且应当有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现场带班。

3.3.2进入与生产系统断开、隔离的新建或大修单体设施、装置的受限空间作业,经检测合格后,可降低一个审批级别。

3.3.3 原则上,批准人不准授权,特殊情况下确需授权,应当按照“一事一授权”的方式,由具备相应风险管控能力的被授权人审批,填写《作业许可委托授权书》(表单-SXKJZY-003-001),但授权不授责。被授权人不得再次委托。

3.3.4 作业批准人应组织作业申请人和相关方,必要时可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共同对作业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

书面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安全措施或者作业方案、相关图纸、人员资质证书等支持文件,以及确认作业许可证期限等。

现场核查内容:主要包括现场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设备设施准备情况、作业人员资质及能力情况等。

3.3.5 现场核查通过之后,作业批准人、申请人和相关各方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作业许可生效,现场可以开始作业;未通过,应当重新办理。

3.3.6 节假日、公休日、夜间以及其他特殊敏感时期或者特殊情况,应当尽量减少受限空间作业数量,确需作业,应当实行升级管理,作业许可证不升级。具体升级管控流程如下:

a)一级受限空间作业升级流程:作业单位提出申请并编制作业方案,所属单位业务部门审核并报公司业务部门。公司业务部门组织审查,业务部门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填写《作业方案升级审批表》(表单-SXKJZY-004-001)。所属单位负责人现场签发作业许可证,安全环境监督中心现场监督。

b)二级受限空间作业升级流程:作业单位提出申请并编制作业方案,所属单位业务部门负责审核,所属单位负责人审批作业方案并现场签发作业许可证,安全管理监督部门现场监督。

c)三级受限空间作业升级流程:作业单位提出申请,所属单位业务部门负责人现场签发作业许可证,并指定专人现场监督。

d)特殊情况受限空间作业升级管理流程:按一级受限空间作业升级管理程序执行,且应当有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现场带班。

3.4 现场作业前检查

3.4.1 作业前,属地单位应当会同作业单位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包括但不限于:

a)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与应急措施;

b)组织作业人员到作业现场,熟悉现场环境、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核实安全措施的可靠性。

3.4.2 作业前,作业相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对拟作业的设备设施、管线进行处理,确保满足相应作业安全要求:

a)对设备、管线内介质有安全要求的作业,应采用倒空、隔绝、清洗、置换等方式进行处理;

b)对具有能量的设备设施、环境应采取可靠的能量隔离措施,包括机械隔离、工艺隔离、电气隔离等;

c)对放射源采取相应安全处置措施;

d)其他作业安全要求。

3.4.3 作业前,凡是可能存在缺氧、富氧、有毒有害气体、易燃易爆气体和粉尘的受限空间作业,都应进行气体或者粉尘浓度检测,并确认检测结果合格。同时,在作业许可证或者作业方案中注明作业期间检测方式、检测时间和频次。检测使用的色谱分析仪、移动式或者便携式气体检测仪等气体检测设备应当由具备检测资质的单位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确保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3.4.4 作业前,属地单位应当组织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进行检查,并满足以下要求:

a)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当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当清理干净;

b)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箅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当完整、牢固,采用的临时设施应当确保安全;

c)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需要检修的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当可靠断电,在电源开关处加锁并加挂安全警示牌;

d)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当完好;

e)作业时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割)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f)设置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的安全警示标志;

g)应急设施配备符合《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GB 30077)要求;

h)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应在现场就近(30米内)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

3.4.5 作业前,应当对受限空间进行安全隔离。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当采用加盲板或者拆除一段管道的方式进行隔离;不应采用水封或者关闭阀门代替盲板作为隔断措施,盲板处应当挂标识牌;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作业安全的孔、洞应当进行严密封堵。

3.4.6 涉及易燃易爆、高温高压、有毒有害介质以及低温、负压(真空)、富氧、缺氧环境等作业,应在盲板抽堵点、法兰拆卸点、动火开口点、管线割断点、管线接续(碰头)点、设备打开点、电缆切割点等作业部位及拟拆除的废旧管线全线设置醒目标识。

3.4.7 对作业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当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电源开关处应当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3.4.8 进入受限空间前,应当采取清理、清洗、中和或者置换等方式对其进行处理。对盛装过产生自聚物的设备容器,作业前还应进行聚合物加热等试验。

3.4.9 特殊情况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对应急预案开展演练,所有相关人员都应熟悉应急处置措施;

3.5 作业过程管理要求

3.5.1 受限空间作业应当采取以下通风措施

a)作业前,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

b)作业前,可采用强制通风或者管道送风。管道送风前应当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c)在忌氧环境中作业,通风前应当对作业环境中与氧性质相抵的物料采取卸放、置换或者清洗合格的措施,达到可以通风的安全条件要求;

d)作业过程中,受限空间应当持续进行通风,保持受限空间空气流通良好。当受限空间内进行涂装作业、防水作业、防腐作业以及焊接等动火作业时,应当持续进行机械通风。

e)不应向受限空间充纯氧气或者富氧空气。

3.5.2 气体检测

人员进入或者探入受限空间进行检测时,应当制定特殊控制措施,佩戴隔绝式呼吸防护装备等符合规定的个体防护装备,受限空间气体检测结果应当满足氧气含量为19.5%~21%(体积分数),在富氧环境下不应大于23.5%(体积分数);有毒有害气体允许浓度应当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的规定,被测的可燃气体或者可燃液体蒸汽浓度满足动火作业合格判定指标。

受限空间作业气体取样和检测应满足以下要求:

a)取样应当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受限空间内),应当对上、中、下(左、中、右)各部位和相对独立的空间进行检测分析;

b)气体分析取样时间与作业开始时间间隔超过30分钟或者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应当重新进行检测; 

c)作业过程中,应当根据作业许可证或者作业方案中规定的气体检测时间、位置和频次进行检测,检测最长间隔不应超过2小时;

使用移动式或者便携式气体检测仪进行分析时,应当使用两台检测仪进行对比检测,检测数据不一致时,应当解决偏差后重新进行检测分析。

用氮气等气体吹扫空间,可能在空间开口处附近产生气体危害。在进入准备和进入期间,应当进行气体检测,确定开口周围危害区域的大小,设置路障和警示标志,防止误入。

受限空间作业时,作业现场应当配置移动式气体检测报警仪,连续检测受限空间内氧气、可燃气体及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并2小时记录1次检测数值;气体浓度超限报警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在对现场进行处理,并重新检测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3.5.3 照明及电气

作业现场照明系统配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a)现场照明应满足所在区域安全作业亮度、防爆、防水等要求;

b)使用合适灯具和带护罩的灯座,防止意外接触或者破裂; 

c)使用不导电材料悬挂导线;

d)在可燃性粉尘爆炸环境作业时应当采用符合相应防爆等级要求的灯具;

e)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周围,夜间应当设警示红灯;

f)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受限空间作业应当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照明电压不应超过36V,并满足安全用电要求;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不应超过12V潮湿环境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当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需使用电动工具或照明电压大于12V时,应当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其接线箱(板)严禁带入容器内使用;在盛装过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等介质的容器内作业,应当使用防爆电筒或电压不大于12V的防爆安全行灯,行灯变压器不得放在容器内或容器上;应当使用防爆工具,严禁携带手机等非防爆通讯工具和其他非防爆器材。

3.5.4 个人防护

进入下列受限空间作业人员应当正确穿戴相应的个体防护装备,并采取以下防护措施:

a)存在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应当穿戴防酸碱防护服、防护鞋、防护手套等防腐蚀装备;

b)在受限空间内从事电焊作业时,应当穿绝缘鞋;

c)有噪声产生的受限空间,应当佩戴耳塞或者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d)有粉尘产生的受限空间,应当在满足《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要求的条件下,佩戴防尘口罩等防尘护具;

e)高温的受限空间,应当穿戴高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通风、降温、隔热等防护措施;

f)低温的受限空间,应当穿戴低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供暖措施;

g)在受限空间内从事清污作业,应当佩戴隔绝式呼吸防护装备,并正确拴带救生绳;

h)在受限空间内作业时,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应当配备相应的通信工具,明确联络方式并保持有效沟通。

i)缺氧、富氧、有毒、易燃易爆、经清洗或者置换仍不能满足相关要求的特殊情况受限空间作业,作业人员至少应当佩戴隔绝式呼吸防护装备,并正确拴带救生绳,穿防静电工作服及工作鞋,使用防爆工器具等。

3.5.5 对受限空间内阻碍人员移动、对作业人员造成危害、影响救援的设备(如搅拌器),应当采取固定措施,必要时应当移出受限空间;受限空间作业应当采取防坠落或滑跌的安全措施;必要时,应当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工作面。

3.5.6 作业人员不应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应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在有毒、缺氧环境下不应摘下防护面具;对于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高温的受限空间作业应当采取轮换作业方式。

3.5.7 受限空间作业过程中,不应同时进行对受限空间产生影响的其他生产作业活动;当受限空间存在动火作业时,该处受限空间内不应安排涂刷油漆、涂料等其他可能产生有毒有害、可燃物质的作业活动。

3.5.8 受限空间作业时,监护人应当在受限空间外进行全程监护,不应在无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探入或者进入受限空间;监护人应当对进入受限空间的人员及其携带的工器具种类、数量进行登记,作业完毕后再次进行清点,防止遗漏在受限空间内。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时(一级、特殊情况受限空间作业),应当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受限空间内作业人员保持联络。

3.5.9 受限空间作业时,出入口应当保持畅通,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空气呼吸器、防毒面具、急救箱等应急物资和救援设备应当配备到位,盛有腐蚀性介质的容器作业现场应当配备应急用冲洗水等。

3.5.10 受限空间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作业人员、作业监护人应当重新确认安全条件。

3.6 作业异常情况管理

3.6.1 发生下列任何情况,属地单位和作业单位都有责任立即中止作业,报告批准人,并取消作业许可证。需要继续作业的,应当重新办理作业许可证。

a)作业环境、作业条件或者工艺条件发生变化;

b)作业内容、作业方式发生改变;

c)作业或者监护等现场关键人员未经批准发生变更;

d)实际作业与作业计划发生偏离;

e)安全措施或者作业方案发生变更或者无法实施;

f)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g)紧急情况或者事故状态。

3.6.2 作业批准人和申请人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后,方可取消作业许可;出现严重违章或紧急异常情况,属地监督有权直接取消作业许可。需要继续作业的,应当重新办理作业许可证。

3.6.3 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作业许可证和作业方案进行作业。安全措施未落实,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作业中出现异常情况,作业人员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向作业项目负责人报告;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应当迅速撤离。

作业监护人应当核查现场作业相关要求及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等,实施全过程现场监护。

3.6.4 属地监督、作业监护人未到场不得开工作业,作业监护人在作业期间离开作业地点,作业活动必须暂停。

3.6.5 紧急情况下应急抢险所涉及的受限空间作业,遵循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程序,确保风险控制措施落实到位。

3.6.6 发生紧急情况时,严禁盲目施救。救援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具备与作业风险相适应的救援能力,并在正确穿戴个人防护装备和使用救援装备的前提下实施救援。

3.6.7 进入受限空间救援前,应明确监护人与救援人员联络方法。获得授权的救援人员均应佩戴安全带、救生索等以便救援,如存在有毒有害气体,应携带气体防护设备,除非该装备可能阻碍救援或产生更大的危害。

3.7 作业许可延期、关闭

3.7.1 作业结束后清理现场,解除相关隔离设施,将作业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用电设施等撤离现场,将废弃物清理干净;申请人、相关方与批准人现场确认无任何隐患后,签字关闭作业许可证。

3.7.2 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应当编号,依据《新疆油田公司作业许可证编号》(表单-SXKJZY-005-001), 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监护人持有;第二联由作业人员持有;第三联保留在批准人处

3.7.3 作业许可证应当规范填写,不得涂改,不得代签。作业完成后,作业许可证由申请人和批准人签字关闭,与作业方案、工作前安全分析表及辅助票证等一并交批准方存档(或者电子存档),至少保存一年。

4监督检查与考核

4.1 公司各业务部门、安全环境监督中心应当对所属单位作业许可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并将检查结果纳入QHSE过程考核。

4.2 所属单位应当对基层单位作业许可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作业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相关人员安全职责履行情况以及作业风险评估、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等,并进行考核。

4.3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5附则

5.1 本规定由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5.2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新疆油田公司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管理规定》(油新安字〔2018〕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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