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目的
为规范新疆油田公司和新疆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控作业风险,保障作业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作业许可安全管理办法》(质安〔2022〕22号)等,制定本规定。
1.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机关、直附属单位、下属单位(以下统称所属单位)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
公司管理的控股企业动火作业许可安全管理通过法定程序执行本规定,参股企业参照执行。
1.3定义
动火作业是指在直接或者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施以外的禁火区内,从事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者炽热表面的作业。
动火作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a)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b)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c)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电钻、 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d)生产装置、成品原油库气装卸作业区和罐区、加油(气) 站,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e)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1.4动火作业分级
根据动火场所、部位的危险程度,结合动火作业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后果严重程度以及组织管理层级等情况,将动火作业等级划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实行分级管理。
1.4.1特级动火作业
a)油气场站和井场中未采取吹扫、置换、清理等处置措施 或者在运行状态下的设备、容器、管线本体及其附件上动火作业;
b)未采取吹扫、置换、清理等处置措施或者在运行状态下的油气集输管线、含水油管线、污水站滤前水管线停输动火或带压不停输更换管线设备动火作业;
c)原油装车场、卸油台内外设备及管线上动火作业;
d)存有易燃易爆介质的重大危险源罐区防火堤内的动火作业;
e)其他特殊危险场所和特殊容器上进行的动火作业。
f)在运行状态下的油气管道及其设施本体上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g)在运行的LPG 储存装置中构成重大危险源罐区防火堤内的动火作业;
h)在输油气站场可产生油、气的封闭空间内对油气管道及其设施本体上的动火作业。
1.4.2一级动火作业
a)油气场站和井场中采取吹扫、置换、清理、隔离等处置措施,达到安全作业条件的设备、容器、管线本体及其附件上动火作业;
b)采取吹扫、置换、清理、隔离等处置措施,达到安全作业条件的油气集输管线、含水油管线、污水站滤前水管线停输动火作业;
c)石油天然气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及原油泵房、污油泵房、天然气压缩机房等场所的动火作业;
d)油气管沟、阀门井、液化气充装间、气瓶库、残液回收库等地下或者半地下设施及封闭或者半封闭场所的动火作业;
e)管廊上的动火作业;
f)在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罐区防火堤内的,除特级动火作业外的其他动火作业。
g)在输气站场可产生油气的封闭空间(如压缩机房、输气阀室等)内对非油气管道、设施本体上的动火作业;
h)在有效隔离和吹扫、清洗、置换合格的燃料油、燃料气、放空和排污管道进行的动火作业;
i)在输气站场对动火部位相连的管道和设备进行油气置换,并采取可靠隔离和吹扫、清洗、置换合格后进行的动火作业;
j)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运行的输气场站内可燃气体、易燃液体设备、设施非本体上动火作业。
1.4.3二级动火作业
a)钻井作业过程中未打开油气层、试油作业未射孔前,距井口10米以内的井场动火;
b)钻穿油气层时没有发生井涌、气侵条件下的井口处动火;
c)油气站场中污水处理、注水系统中的污水泵房、过滤间、注水泵房、配水间、污水加药间以及化验室内的动火;
d)油气站场和井场中焊接平台、爬梯、扶栏及接地线(与设备本体直接焊接处应至少按一级动火管理);
e)在输气场站(含输气阀室)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外的动火作业;
f)凡天然气与管道系统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经吹扫、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经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g)除特级、一级动火外其他油气生产区域和严禁烟火区域生产动火。
1.5管理原则
落实“三管三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谁作业谁负责,谁的属地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依法合规、严格管理、风险受控、持续改进。
2管理部门与职责
2.1 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组织制修订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并监督执行。
2.2 各业务部门负责业务范围内的动火作业监管,指导所属单位开展业务范围内动火作业清单的编制和实施。
2.3 安全环境监督中心负责开展动火作业的日常抽查监督。
2.4 所属单位负责动火作业的全过程监管,职责主要包括:
a)组织作业单位、相关方开展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或者作业方案;
b)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向作业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c)审核并监督安全措施或者作业方案的落实;
d)负责作业相关单位的协调工作;
e)监督现场作业,发现违章或者异常情况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必要时迅速组织撤离。
2.5 作业批准人应当是所属单位相关负责人,对作业安全负责,职责主要包括:
a)组织对作业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并核查作业许可审批级别和审批环节与企业管理制度要求的一致性情况;
b)组织现场核查,核验风险识别及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在作业现场完成审批工作;
c)负责签发、取消和关闭作业许可证;
d)指定属地监督,明确监督工作要求。
2.6 属地监督是指作业批准人指派的现场监督人员,安全职责主要包括:
a)熟悉作业区域、部位状况、工作任务和存在风险;
b)监督检查作业许可相关手续符合性;
c)监督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d)核查现场作业设备设施完整性和符合性;
e)核查作业人员资格符合性;
f)在作业过程中,按要求实施现场监督;
g)及时纠正或者制止违章行为,发现异常情况时,要求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危及人员安全时,迅速组织撤离。
2.7 作业单位是指承担作业任务的单位,对作业活动具体负责,职责主要包括:
a)参加属地单位(指作业区域所在基层单位,作业区、运行维护中心、大队、车间、项目经理部等,下同)组织的作业风险评估;
b)制定并落实作业安全措施或者作业方案;
c)组织开展作业前安全培训和工作前安全分析;
d)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e)当现场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报告属地单位。
2.8 作业申请人是指作业单位的现场作业负责人,对作业活动负管理责任,职责主要包括:
a)提出申请并办理作业许可证;
b)参与作业风险评估,组织落实安全措施或者作业方案;
c)对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d)指定作业单位监护人,明确监护工作要求;
e)参与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
f)参与现场验收、取消和关闭作业许可证。
2.9 作业监护人是指在作业现场实施安全监护的人员,由具有生产(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职责主要包括:
a)熟悉作业区域、部位状况、工作任务和存在风险;
b)对作业实施全过程现场监护;
c)作业前检查作业许可证,核查作业内容和有效期,确认各项安全措施已得到落实;
d)确认相关作业人员持有效资格证书上岗,检查现场设备完整性和符合性;
e)核查作业人员配备和使用的个体防护装备;
f)检查、监督作业人员的行为和现场安全作业条件,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协调与联系;
g)作业现场不具备安全条件或者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中止作业,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h)及时制止作业人员违章行为,情节严重时,应当收回作业许可证,中止作业;
i)作业期间,不擅自离开作业现场,不从事与监护无关的事。确需离开,应当收回作业许可证,中止作业。
2.10 作业人员是作业的具体实施者,对作业安全负直接责任,职责主要包括:
a)作业前确认作业区域、位置、内容和时间;
b)参加安全培训、工作前安全分析和安全技术交底,清楚作业安全风险、安全措施或者作业方案;
c)执行作业许可证、作业方案及操作规程的相关要求;
d)服从作业监护人和属地监督的监管,作业监护人不在现场时,不得进行作业;
e)作业结束后,负责及时清理作业现场,确保现场无安全隐患。
2.11 专职消防队:
a)安排至少1辆泡沫消防车到特级动火作业现场全过程执行消防监护任务;
b)制定并落实特级动火作业灭火救援预案和自我防护措施方案;
c)审核特级动火作业消防措施,现场确认动火消防条件合格;
d)对一、二级的动火作业进行监督检查。
3管理程序及要求
3.1 基本要求
3.1.1 公司对动火作业实行作业许可审批管理制度,未办理动火作业许可的,禁止从事动火作业,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在同类介质、同一设备(管线)指定的措施和时间范围内使用,动火作业应当设专人监护。
3.1.2 以下几种情况可不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a)按要求划定并经审批的固定动火区内的动火作业,可以不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b)在划定的固定的、有明显界限的、设置围栏或者围挡等实体隔离设施并经所属单位业务主管领导审批的新建设施施工区域进行的动火作业,可以不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3.1.3 所属单位在相对独立区域可划出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作业有效期最长为6个月。固定动火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固定动火区的设定应当由所属单位业务主管领导审批确定,现场需设置明显标志、警戒线;属地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对固定动火区进行一次风险辨识并报所属单位评审、备案,周围环境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辨识、重新划定;
b)不应设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
c)应当设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方向,与相邻企业火灾爆炸危险场所防火间距满足相关要求;
d)距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厂房、库房、罐区、设备、装置、窨井、排水沟、水封设施等不应小于30米;防火防爆区域和防火间距的划分按照《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等标准规范规定的要求执行。
e)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他部分隔开,门窗外开,室外道路畅通;
f)位于生产装置区的固定动火区应当设置带有声光报警功能的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
g)固定动火区内不应存放可燃物及其他杂物;
h)应当制定固定动火区域管理制度,指定防火负责人,配备消防器材,建立应急联络方式和应急措施。
3.1.4 所属单位根据动火分级要求,建立本单位动火作业级别清单,并由本单位业务主管领导批准。特级动火级别清单,须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备案,一、二级动火级别清单由所属单位自行备案。
3.1.5 所属单位实施动火作业提前预约和报备管理,属地单位应当至少提前一天向所属单位业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拟实施的动火作业项目,包括作业风险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或者作业方案。所属单位业务部门应当评估当日作业量和作业风险,对动火作业项目的实施做出统筹安排,当日安排的动火作业数量不得超过所属单位或属地单位风险管控能力;安全监管部门开展综合监管。未获得预约批准的动火项目不准擅自作业。
3.1.6 所属单位应当对特级动火作业实行作业区域安全生产“区长”制,并在高危作业区域现场挂牌,标明区域范围、“区长”姓名、职务和有效的联系方式。具体执行《新疆油田公司高危作业安全生产挂牌制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3.1.7 特级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8小时;二级动火作业的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72小时。
3.1.8 同一作业涉及两种或两种以上特殊作业时,应同时执行各自作业要求,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
3.1.9 作业申请人、作业批准人、作业监护人、属地监督、作业人员应当经过相应专项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持证上岗。《职业禁忌证界定导则》(GBZ/T 260)规定的职业禁忌证者不应参与相应作业。作业监护人应当佩戴明显标志,持培训合格证上岗。
3.1.10 所属单位及属地单位应当加强作业活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同一作业区域应当尽量减少交叉作业。如发生交叉作业,应当由组织风险辨识,采取可靠保护措施,并指定专人统一协调管理,保持信息畅通。
3.1.11 属地单位应当尽量减少作业现场人员,并设置警戒线,无关人员严禁进入。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应当正确穿戴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个体防护装备, 作业现场应当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3.1.12 所属单位应当完善现有的固定式视频监控设施,配备满足需要的移动式视频监控设施。对所有的动火作业场所推广使用视频监控和违章行为智能分析技术,实现作业全过程智能化监控。特级动火作业应当采集全过程作业影像,且作业现场使用的摄录设备应当为防爆型;作业过程影像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一个月。
3.1.13 所属单位应当推广使用电子作业许可证,建设电子许可证审批系统,具备作业预约报备、风险数据库、线上会签、电子定位(确保现场审批)、数智分析及归档等功能,提升作业风险管控效率和水平。
3.1.14 动火作业实行“八不准”要求:
a)工作前安全分析未开展不准作业;
b)界面交接、安全技术交底未进行不准作业;
c)作业人员无有效资格不准作业;
d)作业许可未在现场审批不准作业;
e)现场安全措施和应急措施未落实不准作业;
f)监护人未在现场不准作业;
g)作业现场出现异常情况不准作业;
h)升级管理要求未落实不准作业。
3.2 作业许可申请
3.2.1 作业前,针对作业项目和内容,由作业区域所在单位组织作业单位及相关方,开展作业风险评估,制定安全措施,必要时编制作业方案。特级动火和在受限空间、高处实施的一级动火,以及拆除管线的动火等较大风险作业应当编制作业方案。作业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作业概况(动火内容、部位、时间);
b)组织机构与职责;
c)作业风险及防控措施;
d)作业程序;
e)应急处置措施;
f)相关附件(工艺流程图、动火部位示意图、能量隔离清单等);
g)审批记录。
对于特级动火,专职消防队应制定并落实可靠的灭火救援预案和自我防护措施方案。
3.2.2 作业申请人应当组织开展工作前安全分析(表单-DHZY-001-001),制定作业安全措施,填写作业许可证(表单-DHZY-002-001),提出作业申请,必要时提交施工设计、作业方案、相关附图等资料。涉及能量隔离的动火作业,应编制能量隔离方案,隔离方案应作为作业方案或作业计划书的组成部分。
3.2.3 作业许可证应当包含作业活动的基本信息,基本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a)作业单位、作业时限、作业地点和作业内容;
b)风险辨识结果和安全措施;
c)作业人员及资格信息;
d)有关检测分析记录和结果;
e)作业监护人员、作业申请人、作业批准人签名;
f)其它需要明确的要求。
3.2.4 动火作业区域应当设置灭火器材。特级动火现场、油气站库生产装置停工过程、开工过程或紧急检修过程中的爆炸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现场,必须配备至少1辆泡沫消防车,全过程执行消防监护任务。必要时,作业现场应当配备医疗救护设备和设施。
3.2.5 在带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设备和管道上动火时,应当制定有效的作业方案及应急预案(应急措施),采取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经检测合格,达到安全动火条件后方可动火。
3.2.6 特级动火作业应满足以下要求:
a)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防爆及应急措施;
b)在设备或者管道上进行特级动火作业时,设备或者管道内应保持微正压;
c)存在受热分解爆炸、自爆物料的管道和设备设施上不应进行动火作业;
d)生产装置运行不稳定时,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e)所属企业专职消防队负责特级动火作业的消防条件确认和现场监护。
3.3 作业许可审批及升级管理
3.3.1 动火作业许可审批
a)特级动火。作业单位提出申请并编制作业方案,所属单位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所属单位负责人审批。专职消防队现场检查确认动火消防条件合格,厂级安全监督进行现场监督,所属单位负责人现场签发《特级动火作业许可证》。
b)一级动火。由作业单位提出申请,基层站队级安全监督现场检查确认动火消防条件合格并进行现场监督,所属单位业务部门负责人现场签发《一级动火作业许可证》。在受限空间、高处实施的一级动火,由作业单位编制作业方案,属地单位组织审查,所属单位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
c)二级动火。作业单位提出申请,属地单位指派专人现场检查确认动火消防条件并进行现场监督,属地单位负责人现场签发《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
3.3.2 收到动火作业许可申请后,作业批准人应组织作业申请人、相关方及有关人员,集中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a)作业的详细内容;
b)作业方案、相关图纸、作业单位资质、人员资格等相关文件;
c)周围环境或者相邻工作区域间的相互影响,动火作业前后采取的所有安全措施,包括能量隔离清单、应急措施等;
d)动火作业许可证期限;
e)其他。
3.3.3 书面审查通过后,作业批准人应组织作业申请人、相关方及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内容包括:
a)作业内容、位置、时间等符合性;
b)与动火作业有关的设备、工具、材料等;
c)现场作业人员资格有效性;
d)系统隔离、置换、吹扫及气体检测情况;
e)安全设施的配备及完好性,消防、急救等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f)个人防护装备的配备情况;
h)人员培训、沟通情况;
i)其他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3.3.4 现场核查通过之后,作业批准人、申请人和相关各方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作业许可生效,现场可以开始作业;未通过,应当重新办理。
3.3.5 节假日、公休日、夜间(以作业所在区域日落时间为准)以及特殊敏感时期,应当尽量减少动火作业数量,确需作业应当实行升级管理,升级流程如下:
a)特级动火作业升级流程:作业单位提出申请并编制作业方案,所属单位业务主管领导审核并报公司业务部门。公司业务部门组织审查,业务部门负责人或业务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填写《作业方案升级审批表》(表单-DHZY-003-001)。现场作业时,动火作业单位提出申请,专职消防队现场检查确认动火消防条件合格,所属单位负责人现场签发《特级动火作业许可证》,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现场带班,公司安全环境监督中心现场全程旁站监督,至少1辆泡沫消防车全过程执行消防监护任务。
b)一级动火作业升级流程:作业单位提出申请,厂级安全监督现场检查确认动火消防条件合格并进行现场全程旁站监督,所属单位业务部门负责人现场签发《一级动火作业许可证》。在受限空间、高处实施的一级动火,作业单位编制作业方案,所属单位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
c)二级动火作业升级流程:作业单位提出申请,属地单位负责人现场签发《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基层站队级安全监督负责现场全程旁站监督。
3.3.6 原则上,批准人不准授权,特殊情况下确需授权,应当按照“一事一授权”的方式,由具备相应风险管控能力的被授权人审批,填写《作业许可委托授权书》(表单-DHZY-004-001),但授权不授责。被授权人不得再次委托。
3.3.7 钻、试、修作业过程中(井口及附件除外)的动火作业,作业单位应参照本规定制定含审批、升级管理要求在内的动火作业管理制度,报建设单位备案同意后自行实施。建设单位应履行属地监督职责。
3.4 现场作业前检查
3.4.1 作业前,属地单位应当会同作业单位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包括但不限于:
a)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与应急措施;
b)组织作业人员到作业现场,熟悉现场环境、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核实安全措施的可靠性;
c)涉及断路、动土作业时,应当对作业现场的地下隐蔽工程进行交底。
3.4.2 作业前,属地单位应当组织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进行检查,并满足以下要求:
a)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当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当清理干净;
b)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箅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当完整、牢固,采用的临时设施应当确保安全;
c)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需要检修的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当可靠断电,在电源开关处加锁并加挂安全警示牌;
d)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当完好;
e)作业时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割)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f)设置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的安全警示标志;
g)应急设施配备符合《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GB 30077)要求;
h)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应在现场就近(30米内)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
3.4.3 作业前,凡是可能存在缺氧、富氧、有毒有害气体、易燃易爆气体和粉尘的作业,都应进行气体或者粉尘浓度检测,并确认检测结果合格。同时,在作业许可证或者作业方案中注明作业期间检测方式、检测时间和频次。
3.4.4 作业前,作业相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对拟作业的设备设施、管线进行处理,确保满足相应作业安全要求。
a)对设备、管线内介质有安全要求的作业,应采用倒空、隔绝、清洗、置换等方式进行处理;
b)对具有能量的设备设施、环境应采取可靠的能量隔离措施,包括机械隔离、工艺隔离、电气隔离等;
c)对放射源采取相应安全处置措施;
d)其他作业安全要求。
3.4.5 凡在盛有或者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当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严禁以水封或者关闭阀门代替盲板作为隔断措施。因条件限制无法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级动火执行。
3.4.6 涉及易燃易爆、高温高压、有毒有害介质及低温、负压(真空)、富氧、缺氧环境等作业,应在盲板抽堵点、法兰拆卸点、动火开口点、管线割断点、管线接续(碰头)点、设备打开点、电缆切割点等作业部位及拟拆除的废旧管线全线设置醒目标识。
3.4.7 作业现场照明系统配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a)现场照明应满足所在区域安全作业亮度、防爆、防水等要求;
b)使用合适灯具和带护罩的灯座,防止意外接触或破裂;
c)使用不导电材料悬挂导线;
d)在可燃性粉尘爆炸环境作业时应当采用符合相应防爆等级要求的灯具;
e)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周围,夜间应当设警示红灯;
f)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3.5 作业过程管理要求
3.5.1 系统隔离
a)动火作业区域应当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作业区域;
b)与动火点相连的管线应进行隔离、封堵或拆除处理,动火前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盲板或断开,经吹扫、清洗或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
c)与动火点直接相连的阀门应上锁(捆绑),并挂牌;动火作业区域内的设备、设施须由属地单位操作;
d)储存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应与动火点隔绝(加盲板),动火前应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23.5%(V/V);
e)动火作业前应当清除距动火点周围5米之内的可燃物质或者用阻燃物品隔离;距离动火点10米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不应当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者喷漆等作业;距动火点15米区域内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口、排气管、地沟等应当封严盖实,不允许排放可燃液体,不允许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动火点周围或者其下方的电缆桥架、孔洞、窨井、地沟、水封设施、污水井等,应当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者封盖等措施;对于受热分解可产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应当进行风险分析并采取清理或者封盖等防护措施。因条件限制无法满足安全要求时,应当用阻燃物品隔离;铁路沿线25米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有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者停留时,应当立即停止;距动火点30米内不允许排放可燃气体,不允许有液态烃或者低闪点油品泄漏;
f)凡在盛有或者盛装过助燃或者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设备、容器、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中生产设备上的动火作业,应当将上述设备设施与生产系统彻底断开或者隔离,不应以水封或者仅关闭阀门代替盲板作为隔断措施。
3.5.2 气体检测
3.5.2.1 气体检测设备应当由具备检测资质的单位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者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当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并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气体取样和检测分析应当由培训合格的人员进行,取样应当有代表性,并至少满足以下要求:
a)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当对上、中、下(左、中、右)各部位和相对独立的空间进行监测分析;
b)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动火前应当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采样分析;在管道、储罐、塔器等设备外壁上动火,应当在动火点10米范围内进行气体分析,同时还应检测设备内气体含量;在设备及管道外环境动火,应当在动火点10米范围内进行气体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气体分析;特级动火作业期间应当进行连续检测;
c)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当在动火点10米范围内进行监测分析;在设备外壁动火,还应当对设备内部进行取样分析。
3.5.2.2 应当对作业区域或动火点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动火。动火时间距气体检测时间不应超过30分钟。超过30分钟仍未开始动火作业的,应当重新进行检测。每日动火前,均应当进行检测分析。
3.5.2.3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且应使用两台设备进行对比检测。两台设备对比检测数据不一致时,应当解决偏差后重新进行检测分析。使用色谱分析等分析手段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
a)当爆炸下限≥4%,浓度<0.5%(V/V);
b)当爆炸下限<4%,浓度<0.2%(V/V);
c)同时还应考虑作业的设备是否带有易燃易爆气体(如氢气)或挥发性气体。
3.5.2.4 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槽车等设备和管线,清洗、置换和通风后,要检测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浓度,合格后才能进行动火作业。
3.5.2.5 涉及可燃性粉尘环境的动火作业应当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并满足以下要求:
a)动火前,应清除作业现场15米范围内的可燃粉尘;
b)动火作业的区段应当与其它区段有效隔断;
c)动火作业期间和作业完成后的冷却期间,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粉尘进入明火作业现场;
d)动火作业后应当全面检查现场,确保设备内外部无热熔渣遗留,防止粉尘阴燃。
3.5.3 作业人员在动火点上风口作业,避开油气流可能喷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特殊情况应采取围隔作业并控制火花飞溅。
3.5.4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当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当小于5米,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不应当小于10米,并应当设置防晒和防倾倒设施。在受限空间内实施焊割作业时,气瓶应当放置在受限空间外面;使用电焊时,电焊工具应当完好,电焊机外壳应当接地。
3.5.5 根据规定的气体检测位置和频次进行检测,间隔不应超过2小时,填写检测记录,注明检测结果,结果不合格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特级动火作业和存在有毒有害气体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以及有可燃气体产生或者溢出可能性的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应当进行连续气体监测。
3.5.6 若动火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继续动火前,应当重新进行气体检测,动火作业人、监护人应重新确认安全条件。
3.5.7 含油气废水视同易燃易爆介质,对其设备设施及相关系统进行动火时,按照油气设施动火同等对待。
3.5.8 遇五级(含五级)以上风,应当停止室外一切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动火作业应当升级管理。
3.5.9 特级动火作业应当采集全过程作业影像,且作业现场使用的摄录设备应当为防爆型;作业过程影像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一个月。
3.6特殊情况作业
3.6.1 高处动火作业
a)遵循《新疆油田公司高处作业许可管理规定》相关要求,使用的安全带、救生索等防护装备应采用防火阻燃材料,必要时使用自动锁定连接。
b)应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并在火花可能溅落部位安排监护人。
c)遇有五级(含五级)以上风不应进行室外高处动火作业。
3.6.2 进入受限空间动火作业
a)遵循《新疆油田公司受限空间作业许可管理规定》相关要求,进入受限空间的动火作业应当将内部物料除净,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料必须进行吹扫和置换,打开通风口或人孔,并采取空气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作业前应当检测氧含量、易燃易爆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合格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b)气体检测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氧气浓度等,其可燃介质(包括爆炸性粉尘)含量执行3.5.2要求,氧含量19.5%~23.5%,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
3.6.3 动土作业中动火作业
a)遵循《新疆油田公司动土作业许可管理规定》相关要求,采取安全措施,确保动火作业人员安全和方便逃生。
b)在埋地管线操作坑内进行动火作业,使用的安全绳应为阻燃或不燃材料。
3.7 作业异常情况管理
3.7.1 发生下列任何情况,属地单位和作业单位都有责任立即中止作业,报告批准人,并取消作业许可证。需要继续作业的,应当重新办理作业许可证。
a)作业环境、作业条件或者工艺条件发生变化;
b)作业内容、作业方式发生改变;
c)作业或者监护等现场关键人员未经批准发生变更;
d)实际作业与作业计划发生偏离;
e)安全措施或者作业方案发生变更或者无法实施;
f)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g)紧急情况或者事故状态。
3.7.2 作业批准人和申请人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后,方可取消作业许可;出现严重违章或紧急异常情况,属地监督有权直接取消作业许可。需要继续作业的,应当重新办理作业许可证。
3.7.3 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作业许可证和作业方案进行作业。安全措施未落实,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作业中出现异常情况,作业人员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向作业项目负责人报告;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应当迅速撤离。
作业监护人应当核查现场作业相关要求及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等,实施全过程现场监护。
3.7.4 属地监督、作业监护人未到场不得开工作业,作业监护人在作业期间离开作业地点,作业活动必须暂停。
3.7.5紧急情况下应急抢险所涉及的动火作业,遵循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程序,确保风险控制措施落实到位。
3.8 作业许可延期、关闭
3.8.1 作业结束后清理现场,解除相关隔离设施,将作业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用电设施等撤离现场,将废弃物清理干净;申请人、相关方与批准人现场确认无任何隐患后,签字关闭作业许可证。
3.8.2 动火作业许可证应当编号,依据《新疆油田公司作业许可证编号》(表单-DHZY-005-001), 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监护人持有;第二联由作业人员持有;第三联保留在作业批准人处。
3.8.3作业许可证应当规范填写,不得涂改,不得代签。作业完成后,作业许可证由申请人和批准人签字关闭,与作业方案、工作前安全分析表及辅助票证等一并交批准方存档(或者电子存档),至少保存一年。
4监督检查与考核
4.1 公司各业务部门、安全环境监督中心应当对所属单位作业许可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并将检查结果纳入QHSE过程考核。
4.2 所属单位应当对基层单位作业许可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作业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相关人员安全职责履行情况以及作业风险评估、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等,并进行考核。
4.3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5附则
5.1 本规定由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5.2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新疆油田公司动火作业许可管理规定》(油新安字〔2020〕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