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目的
为规范新疆油田公司和新疆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常规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控作业风险,保障作业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作业许可安全管理办法》(质安〔2022〕22号)等,制定本规定。
1.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机关、直附属单位、下属单位(以下统称所属单位)的非常规作业安全管理工作。
公司管理的控股企业非常规作业许可安全管理通过法定程序执行本规定,参股企业参照执行。
1.3定义
非常规作业,是指临时性的、缺乏作业程序规定的,无规律、无固定频次的作业,如临近高压带电体类作业、设备(管线)试压类作业、含物料排凝(放空)类作业以及酸(碱)洗类作业等。
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管线打开(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执行各自的作业许可要求。
1.4管理原则
落实“三管三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谁作业谁负责,谁的属地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依法合规、严格管理、风险受控、持续改进。
2管理部门与职责
2.1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组织制修订非常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并监督执行。
2.2业务处室负责业务范围内的非常规作业管理,指导各单位开展业务范围内非常规作业清单的编制和实施。
2.3安全环境监督中心负责开展非常规作业的日常抽查监督。
2.4所属单位负责非常规作业的全过程监管,职责主要包括:
a)组织作业单位、相关方开展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或者作业方案;
b)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向作业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c)审核并监督安全措施或者作业方案的落实;
d)负责作业相关单位的协调工作;
e)监督现场作业,发现违章或者异常情况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必要时迅速组织撤离。
2.5作业批准人应当是所属单位相关负责人,对作业安全负责,职责主要包括:
a)组织对作业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并核查作业许可审批级别和审批环节与企业管理制度要求的一致性情况;
b)组织现场核查,核验风险识别及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在作业现场完成审批工作;
c)负责签发、取消和关闭作业许可证;
d)指定属地监督,明确监督工作要求。
2.6属地监督是指作业批准人指派的现场监督人员,安全职责主要包括:
a)熟悉作业区域、部位状况、工作任务和存在风险;
b)监督检查作业许可相关手续符合性;
c)监督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d)核查现场作业设备设施完整性和符合性;
e)核查作业人员资格符合性;
f)在作业过程中,按要求实施现场监督;
g)及时纠正或者制止违章行为,发现异常情况时,要求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危及人员安全时,迅速组织撤离。
2.7作业单位是指承担作业任务的单位,对作业活动具体负责,职责主要包括:
a)参加属地单位(指作业区域所在基层单位,下同)组织的作业风险评估;
b)制定并落实作业安全措施或者作业方案;
c)组织开展作业前安全培训和工作前安全分析;
d)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e)当现场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报告属地单位。
2.8作业申请人是指作业单位的现场作业负责人,对作业活动负管理责任,职责主要包括:
a)提出申请并办理作业许可证;
b)参与作业风险评估,组织落实安全措施或者作业方案;
c)对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d)指定作业单位监护人,明确监护工作要求;
e)参与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
f)参与现场验收、取消和关闭作业许可证。
2.9作业监护人是指在作业现场实施安全监护的人员,由具有生产(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职责主要包括:
a)熟悉作业区域、部位状况、工作任务和存在风险;
b)对作业实施全过程现场监护;
c)作业前检查作业许可证,核查作业内容和有效期,确认各项安全措施已得到落实;
d)确认相关作业人员持有效资格证书上岗,检查现场设备完整性和符合性;
e)核查作业人员配备和使用的个体防护装备;
f)检查、监督作业人员的行为和现场安全作业条件,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协调与联系;
g)作业现场不具备安全条件或者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中止作业,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h)及时制止作业人员违章行为,情节严重时,应当收回作业许可证,中止作业;
i)作业期间,不擅自离开作业现场,不从事与监护无关的事。确需离开,应当收回作业许可证,中止作业。
2.10作业人员是作业的具体实施者,对作业安全负直接责任,职责主要包括:
a)作业前确认作业区域、位置、内容和时间;
b)参加安全培训、工作前安全分析和安全技术交底,清楚作业安全风险、安全措施或者作业方案;
c)执行作业许可证、作业方案及操作规程的相关要求;
d)服从作业监护人和属地监督的监管,作业监护人不在现场时,不得进行作业;
e)作业结束后,负责及时清理作业现场,确保现场无安全隐患。
3管理程序及要求
3.1 基本要求
3.1.1所属单位应当梳理本单位所有作业活动,综合考虑作业情况、工作程序、风险后果等因素,在公司非常规作业清单(见表单-FCGZY-001-001)基础上建立本单位的非常规作业清单,经所属单位主要领导审批确认后,以文件形式进行发布,同时报相关业务处室和质量安全环保处备案,所属单位每年第一季度开展一次非常规作业清单评审并更新发布、报备。所属单位应持续优化工艺流程、改善设备设施,不断补充完善各项非常规作业操作规程,尽可能减少非常规作业种类和数量。未办理非常规作业许可的,禁止从事非常规作业。
3.1.2所属单位实施非常规作业提前预约和报备管理,属地单位应当至少提前一天向所属单位业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拟实施的非常规作业项目,包括作业风险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或者作业方案。所属单位业务部门应当评估当日作业量和作业风险,对非常规作业项目的实施做出统筹安排;安全监管部门开展综合监管。未获得预约批准的非常规项目不准擅自作业。
3.1.3所属单位应当对非常规作业实行作业区域安全生产“区长”制,并在高危作业区域现场挂牌,标明区域范围、“区长”姓名、职务和有效的联系方式。具体执行《新疆油田公司高危作业安全生产挂牌制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3.1.4非常规作业应当设专人监护,情况复杂、风险高的非常规作业由属地单位和作业单位实施作业现场“双监护”和视频监控。
3.1.5所属单位及属地单位应当加强作业活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同一作业区域应当尽量减少交叉作业。如发生交叉作业,应当由组织风险辨识,采取可靠保护措施,并指定专人统一协调管理,保持信息畅通。
3.1.6作业申请人、作业批准人、作业监护人、属地监督、作业人员应当经过相应专项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持证上岗。《职业禁忌证界定导则》(GBZ/T 260)规定的职业禁忌证者不应参与相应作业。作业监护人应当佩戴明显标志,持培训合格证上岗。
3.1.7属地单位应当尽量减少非常规作业现场人员,并设置警戒线,无关人员严禁进入。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应当正确穿戴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个体防护装备。
3.1.8所属单位应当完善现有的固定式视频监控设施,配备满足需要的移动式视频监控设施。对所有的特殊、非常规作业场所推广使用视频监控和违章行为智能分析技术,实现作业全过程智能化监控。
3.1.9所属单位应当推广使用电子作业许可证,建设电子许可证审批系统,具备作业预约报备、风险数据库、线上会签、电子定位(确保现场审批)、数智分析及归档等功能,提升特殊、非常规作业风险管控效率和水平。
3.1.10非常规作业实行“八不准”要求:
a)工作前安全分析未开展不准作业;
b)界面交接、安全技术交底未进行不准作业;
c)作业人员无有效资格不准作业;
d)作业许可未在现场审批不准作业;
e)现场安全措施和应急措施未落实不准作业;
f)监护人未在现场不准作业;
g)作业现场出现异常情况不准作业;
h)升级管理要求未落实不准作业。
3.2 作业许可申请
3.2.1作业前,针对作业项目和内容,由所属单位或属地单位组织作业单位及相关方,开展作业风险评估,制定安全措施。吹扫、置换、试压、解冻解堵等列入本单位非常规作业清单的非常规作业应编制作业方案。
3.2.2作业申请人应当组织开展工作前安全分析(见表单-FCGZY-002-001),制定作业安全措施,填写作业许可证,提出作业申请,必要时提交施工设计、作业方案、相关附图等资料。涉及能量隔离的非常规作业,应编制能量隔离方案,隔离方案应作为作业方案或作业计划书的组成部分。
3.2.3属地单位或者作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作业类型、风险大小、工作量等综合因素确定作业许可时限,不超过72小时。当作业中断,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
3.2.4同一作业涉及两种或两种以上特殊或者非常规作业时,应同时执行各自作业要求,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
3.3 作业许可审批及升级管理
3.3.1非常规作业由作业单位提出申请并编制作业方案,属地单位负责人进行审批,基层站队级安全监督进行现场监督。
情况复杂、风险高的非常规作业,由所属单位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厂级安全监督进行现场监督。
3.3.2作业批准人应组织作业申请人和相关方,必要时可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共同对作业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
书面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安全措施或者作业方案、相关图纸、人员资质证书等支持文件,以及确认作业许可证期限等。
现场核查内容主要包括现场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设备设施准备情况、作业人员资质及能力情况等。
3.3.3现场核查通过之后,作业批准人、申请人和相关各方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作业许可生效,现场可以开始作业;未通过,应当重新办理。
3.3.4节假日、公休日、夜间以及特殊敏感时期,应当尽量减少非常规作业数量,确需作业应当实行升级管理。
升级管理期间,非常规作业由所属单位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作业方案和许可证,基层站队级安全监督进行现场监督。
情况复杂、风险高的非常规作业,由所属单位负责人审批作业方案和许可证,厂级安全监督进行现场监督。
3.3.5原则上,批准人不准授权,特殊情况下确需授权,应当由具备相应风险管控能力的被授权人审批,但授权不授责。
3.4 现场作业前检查
3.4.1 作业前,属地单位应当会同作业单位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包括但不限于:
a)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与应急措施;
b)组织作业人员到作业现场,熟悉现场环境、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核实安全措施的可靠性;
c)涉及断路、动土作业时,应当对作业现场的地下隐蔽工程进行交底。
3.4.2作业前,属地单位应当组织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进行检查,并满足以下要求:
a)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当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当清理干净;
b)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箅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当完整、牢固,采用的临时设施应当确保安全;
c)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需要检修的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当可靠断电,在电源开关处加锁并加挂安全警示牌;
d)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当完好;
e)作业时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割)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f)设置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的安全警示标志;
g)应急设施配备符合《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GB 30077)要求;
h)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应在现场就近(30米内)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
3.4.3作业前,凡是可能存在缺氧、富氧、有毒有害气体、易燃易爆气体和粉尘的作业,都应进行气体或者粉尘浓度检测,并确认检测结果合格。同时,在作业许可证或者作业方案中注明作业期间检测方式、检测时间和频次。
3.4.4色谱分析仪、移动式或者便携式气体检测仪等气体检测设备应当由具备检测资质的单位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确保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气体取样和检测应满足以下要求:
a)取样应当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受限空间内),应当对上、中、下(左、中、右)各部位和相对独立的空间进行检测分析;
b)气体分析取样时间与作业开始时间间隔超过30分钟或者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应当重新进行检测;
c)作业过程中,应当根据作业许可证或者作业方案中规定的气体检测时间、位置和频次进行检测,检测最长间隔不应超过2小时;
d)使用移动式或者便携式气体检测仪进行分析时,应当使用两台检测仪进行对比检测,检测数据不一致时,应当解决偏差后重新进行检测分析。
3.4.5作业前,作业相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对拟作业的设备设施、管线进行处理,确保满足相应作业安全要求。
a)对设备、管线内介质有安全要求的作业,应采用倒空、隔绝、清洗、置换等方式进行处理;
b)对具有能量的设备设施、环境应采取可靠的能量隔离措施,包括机械隔离、工艺隔离、电气隔离等;
c)对放射源采取相应安全处置措施;
d)其他作业安全要求。
3.4.6涉及易燃易爆、高温高压、有毒有害介质及低温、负压(真空)、富氧、缺氧环境等作业,应在盲板抽堵点、法兰拆卸点、动火开口点、管线割断点、管线接续(碰头)点、设备打开点、电缆切割点等作业部位及拟拆除的废旧管线全线设置醒目标识。
3.4.7作业现场照明系统配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a)现场照明应满足所在区域安全作业亮度、防爆、防水等要求;
b)使用合适灯具和带护罩的灯座,防止意外接触或破裂;
c)使用不导电材料悬挂导线;
d)在可燃性粉尘爆炸环境作业时应当采用符合相应防爆等级要求的灯具;
e)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周围,夜间应当设警示红灯;
f)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3.5 作业异常情况管理
3.5.1发生下列任何情况,属地单位和作业单位都有责任立即中止作业,报告批准人,并取消作业许可证。需要继续作业的,应当重新办理作业许可证。
a)作业环境、作业条件或者工艺条件发生变化;
b)作业内容、作业方式发生改变;
c)作业或者监护等现场关键人员未经批准发生变更;
d)实际作业与作业计划发生偏离;
e)安全措施或者作业方案发生变更或者无法实施;
f)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g)紧急情况或者事故状态。
3.5.2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作业许可证和作业方案进行作业。安全措施未落实,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作业中出现异常情况,作业人员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向作业项目负责人报告;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应当迅速撤离。
作业监护人应当核查现场作业相关要求及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等,实施全过程现场监护。
3.5.3属地监督、作业监护人未到场不得开工作业,作业监护人在作业期间离开作业地点,作业活动必须暂停。
3.5.4紧急情况下应急抢险所涉及的非常规作业,遵循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程序,确保风险控制措施落实到位。
3.6 作业许可关闭
3.6.1作业完毕,应当清理现场,恢复原状。作业申请人、批准人和相关方应当及时进行现场验收,确认无隐患,并清除所贴挂标识。验收合格并签字后,方可关闭作业许可。
3.6.2作业许可证应当包含作业活动的基本信息(作业许可证样式见表单-FCGZY-003-001),基本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a)作业单位、作业时限、作业地点和作业内容;
b)风险辨识结果和安全措施;
c)作业人员及资格信息;
d)有关检测分析记录和结果;
e)作业监护人员、作业申请人、作业批准人签名;
f)其它需要明确的要求。
3.6.3作业许可证应当编号(见表单-FCGZY-004-001),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监护人持有;第二联由作业人员持有;第三联保留在作业批准人处。
作业许可证应当规范填写,不得涂改,不得代签。作业完成后,作业许可证由申请人和批准人签字关闭,与作业方案、工作前安全分析表及辅助票证等一并交批准方存档(或者电子存档),至少保存一年。
4监督检查与考核
4.1公司各级业务部门、安全环境监督中心应当对所属单位作业许可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并将检查结果纳入QHSE过程考核。
4.2所属单位应当对基层单位作业许可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作业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相关人员安全职责履行情况以及作业风险评估、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等,并进行考核。
4.3对违反本规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5附则
5.1 本规定由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5.2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新疆油田公司部分非常规作业许可管理规定(暂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