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什么“不愿意”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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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莱蔓
苏莱蔓 SVip 2024-11-15 17:4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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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这些隐患一旦引发事故,往往会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巨大的财产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所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需要实行“双报告”制度,既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和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随意性大,主要是一些监管人员或者个别专家到企业说某某是重大事故隐患,但企业违反了或者不符合什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哪个条款,又说不清楚。有监管人员对企业某一提升设施自动连锁的 80 cm 高防护门栏“看不顺眼”,责令企业改成 2 m 高并加粗钢筋,结果该设施无法自动连锁、变为手动操作,本质安全设备在监管人员指导下改成了不安全设备。对这些,很多企业敢怒不敢言。

       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中,重大事故隐患该由哪个部门、哪级部门或者哪级政府督办,为什么由该部门或该级政府督办,下级政府或者部门落实督办需要采取哪些监管措施,满足什么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可审查通过,办理重大事故隐患销号需要提交什么材料、审核哪些事项,大多是一笔糊涂账。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设定了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罚。

一、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这是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我国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有义务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监管部门报告。

       这样做的目的是让监管部门能够及时、准确地掌握企业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以便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重大事故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治理方案等。

       在治理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五到位”。然而,现实与要求差距甚远。多数单位选择不报告,有的报告内容不完整,有的治理方案极其简单没有任何分析以及治理成效检验内容。

、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向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体现了企业对员工知情权、参与权的尊重。

       员工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参与者,他们有权了解企业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比如在煤矿企业,当发现井下瓦斯超限这一重大隐患后,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让矿工们清楚隐患情况,这也是保障他们生命安全权益的重要举措。

       员工在日常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他们可能会为隐患治理提供有价值的建议和意见。同时,让员工了解隐患治理情况,可以增强员工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促进全员参与隐患治理工作。

       一些地方、一些单位在重大事故隐患方面存在屡查屡在、屡改无效问题,甚至在一次次安全检查、 隐患排查中屡屡出现同一隐患,主要在于:隐患是否得到治理大多凭企业相关负责人、安全监管人员个人经验作出判定,存在很大随意性。治理隐患,需要系统分析场所、设施、 设备、岗位的危险源并评估其风险,或者找出导致隐患问题的根本原因。但多数情况下,整改落实的重负传递给了一线职工,整改后的效果评估也存在缺失。

三、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管不到位

       在领导带队检查或者专家参与的检查中,监管人员或者专家一说重大事故隐患,带队检查领导或者监管人员就要求企业停产,至于“停产”是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是否需要经过严格的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法制审核、部门领导或者领导集体决定等程序等方面,确有不足。

       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中,重大事故隐患该由哪个部门、哪级部门或者哪级政府督办,为什么由该部门或该级政府督办,下级政府或者部门落实督办需要采取哪些监管措施,满足什么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可审查通过,办理重大事故隐患销号需要提交什么材料、审核哪些事项,大多是一笔糊涂账。

四、企业为什么不愿意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一是经济利益考虑。企业如果报告重大事故隐患,很可能会被要求停产停业进行整改。停产停业期间,企业将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

       二是整改成本高昂。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通常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用于设备更新、技术改造或人员培训等。比如化工企业发现存储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可能需要更换整套先进的防爆、防泄漏存储设备,这可能涉及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的资金投入。此外,整改期间还可能需要聘请专业的安全咨询机构或技术专家提供指导,这些费用也是企业需要考虑的因素。

       三是担心声誉品牌受影响。一旦企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消息可能会传播出去,对企业的品牌形象造成负面影响。消费者往往会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产品或服务产生不信任感。

       四是侥幸心理作祟,低估事故发生概率。部分企业管理者可能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虽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但事故未必会发生。认为所谓的 “重大事故隐患” 是被夸大的,只要不被监管部门发现,能挺一阵算一阵。

       关于重大事故隐患的合理性,根据最新的搜索结果,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和处理确实需要非常谨慎和合理。

五、规范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行为

       一是规范重大事故隐患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措施应具有经济性、有效性;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相关责任人应详尽,比如资金保障责任人是主要负责人、按进度拨付治理资金的责任人是企业财务分管负责人或者财务部门负责人;

       治理方法和时限应具体,比如治理中的提升人员安全技能措施,应有理论知识、实践操作的学习进度安排、完成时限和技能提升的验证方式、检验责任人等。

       虽积极治理但因故确需延长治理期限的,申请延长治理期限的报告应当载明各项治理措施实施进展、取得成效,导致治理延期的原因、导致延期的责任人处理,申请延长的期限,保证措施等。

       二是规范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记录。全面、系统、完善、科学的记录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节点、进展、效果等)情况,可以反映出重大事故隐患的构成、原因,可以反映出治理重大事故隐患的设想、路径和方法,可以反映出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流程、治理进度、治理质量、资金使用情况;

       还可以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存在的偏差、问题,为保质保量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任务、合理使用治理资金和人力提供依据。

       这些记录,是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规范、合法、合规、 责任到人的证据,也是确定有关部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或者未履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职责的证据;是总结、复盘、评估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依据,对加强改进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也具有重要作用。

       在三季度安全生产明查暗访工作中,各地各单位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学好用好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是检查重点之一。然而,从检查结果看,个别企业落实情况并不理想。

       第十检查组此次在江西检查的31家企业,涵盖工贸、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矿山、城镇燃气、粮食仓储和建筑施工等领域,发现问题隐患179项,其中包括4项重大事故隐患。

       第九组检查组对四川省开展三季度安全生产明查暗访,以“四不两直”方式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矿山、城镇燃气、消防及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领域进行抽查检查,发现突出典型问题42项、重大事故隐患3项。

典型问题通报:

1.2024年7月26日,国务院安委会综合检查组在景德镇市九安液化气有限公司进行检查

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区域为爆炸危险区域,但该企业使用的扫码器无防爆标识和防爆合格证号。同时,液化石油气充装机内部的防爆电气接线盒盒盖被拆除,电子元件和电气线路裸露,失去防爆功能。根据《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燃气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有哪些?”

企业负责人答非所问,“我们会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学习,排查设备、周边环境、危险源的安全隐患。”“一条都没答对!”综合检查组成员问:“到底有没有看过《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企业负责人回答:“没细看,但是看了。”

2.在眉山市仁寿县,综合检查组走进仁寿县川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你们知道安全生产费用是用来干什么的吗?”专家问道。对此,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安全生产费用是用来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可你们公司把电话费、电脑维修费等多项无关的费用列入安全生产费用,违反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专家指出。

3.综合检查组在对眉山市四川盈德万华气体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上至分管领导、下至一线工作人员,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学习不全面。

“你们公司有没有开展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学习?”面对综合检查组专家的询问,该公司有关负责人答不上来。

4.无证上岗是综合检查组在眉山市和甘孜州检查时发现的另一个共性问题。

眉山市四川同庆南风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员和首席安全官,以及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甘孜州融达锂业有限公司项目部项目总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均未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幺麻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仅有1人持证上岗……

“为什么查不出重大事故隐患?”

针对九安液化气有限公司查出的重大隐患,两天后,综合检查组来到企业属地,检查相关部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

综合检查组专家张方舟打了个比方,把企业比作学生,属地监管部门比作老师。老师教了所有知识,也布置了作业,但学生考试没考好,这个责任就不能全怪在老师身上。但如果老师连规定的知识都没教,就是不称职的。“我们不可能把所有的学生都检查一遍,查到考试不合格的孩子,就要去检查一下他的老师”。

实际上,这也是国务院安委会综合检查组第十组在碰头会上提出的要求。会议要求各小组要查明“两个为什么”:“为什么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为什么查不出重大事故隐患?”

在上述会议上,带队负责人进一步解释说,是不知道有重大事故隐患,还是知道但是不想改、不愿改?是投入不足,还是不够重视?是能力不足,还是没有深入学习掌握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带队负责人还指出,查出问题要分析是企业自身问题,还是监管执法问题,是否存在安全检查形式主义走过场、监管执法宽松软虚等问题。

综合检查组成员问道,“你们是怎么对日常安全生产进行检查的?”

近40分钟后,属地监管部门仍未能提供组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学习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对九安液化气有限公司开展安全检查等文件资料。综合检查组认为,监管部门对燃气经营单位的日常安全检查不到位。

随后,综合检查组又到九安液化气有限公司,检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综合检查组发现,在隐患排查和培训教育等台账资料中,需要签字和盖章的位置,都由开展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贴上了提示标签。综合检查组认为,该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流于形式。

收集整理了三季度明查暗访相关典型问题,便于各企业举一反三开展自查自纠:

1.很多企业为了验收,建厂的时候装了可燃气体报警器就以为一劳永逸。没有定时记录和排查,导致问题发生的时候为时已晚。当可燃气体报警器发生报警时,发现人员应立即前往可燃气体报警探头位置查看报警原因,禁止直接关闭可燃气体报警器或对报警器进行消音。

2.某企业的甲类仓库和甲类车间内,气体报警器没有声光报警功能。

3.某企业两个可燃气体报警器被叉车撞断穿线管(穿线管有固定探头支撑作用),未能及时修复。

4.当问及安全负责人生产管理知识时,往往对答如流,但在后续查阅企业安全生产台账时,却漏洞百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并不彻底。

5.某公司以会议记录代替安全教育培训,且每次会议记录内容千篇一律,教育培训缺乏针对性。

6.某危化品运输公司对驾驶员及押运员的安全操作规程中缺少异常情况如危险化学品泄漏、火灾、碰撞等的处置流程。

7.专家检查某公司指出,“你们公司把电话费、电脑维修费等多项无关的费用列入安全生产费用,违反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

8.专家查阅某公司安全生产考核奖励制度,发现该公司没有按照相关规定于6月20日前进行半年度考核。

9.某公司今年3月连续发生两起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但该公司未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未结合事故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0.专家在对某气体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上至分管领导、下至一线工作人员,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学习不全面。

11.专家发现某公司自查时从未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但当地住房城乡建设局在今年5月10日对该企业开展安全检查时,发现2项重大事故隐患。这说明该企业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并不清楚,隐患排查存在走过场的情况。

12.某公司安全员和首席安全官,以及承建单位项目部项目总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均未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13.某公司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仅有1人持证上岗……

14.某企业K202车间存在氯气汽化间门外未设置事故风机开关、氯气汽化间事故风机外壳未接地;氟化反应釜(RK2020104)氮气管线上紧急切断阀的气源处于关闭状态;三层氯气缓冲罐处氯气管道法兰采用单头螺栓;K103加氢车间内一层风机电机防爆等级不符合要求;K102车间东侧溴素计量罐上料处未设置溴素气体检测报警仪,防爆级别达不到涉氢环境要求。该企业多次开展隐患自查,相关问题均未被发现。

15.某企业的作业票也存在问题:2024年3月13日K101车间动火作业票未填写动火级别,4月7日一张临时用电作业票未识别触电风险,4月10日一张临时用电作业票完工验收时间早于作业时间,均不符合《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有关规定;

16.企业主要负责人对生产涉及的危化品很熟悉、很专业,但对企业日常安全管理不上心。

17.某企业二期A6车间TM-3液碱高位槽溢流管弯头处漏料,罐区泵房内水合肼输送泵进口管道三通处漏料;氯气缓冲罐(VA6102)顶部安全阀前未设置爆破片;进料管线法兰采用单头螺栓;一期五车间发现正在进行的检维修作业未制定作业方案;停用的反应釜、泵等未悬挂停用标识,部分管线缺少物料名称及流向标识等问题;罐区机柜间面向装卸区域(甲类装置)方向有门窗,不符合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标准有关要求,存在较大安全风险。


如何破解企业自查隐患“零报告”?

参加培训不能只“听个热闹

■张 伟

       前段时间,笔者对十几家企业进行“四不两直”检查,排查出几处重大隐患。当时,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企业自查自改和部门帮扶阶段即将结束,这些企业“不约而同”地都是重大隐患“零报告”。笔者了解到类似情况在其他一些省份同样存在。

       笔者认为造成此类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企业普遍存在对专项行动和有关文件精神学习不到位、领会不深刻的问题,而且安全管理专业人员配备不足、能力不强。有的企业是负责人在现场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虽然热情很高,但时间精力和专业性都不够;有的企业负责人不认真履职,对企业风险隐患一问三不知,未带队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另一方面,有些基层监管人员对企业隐患问题不知晓,监管部门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定点帮扶指导不到位,企业整治行动落实不到位,个别企业虽然邀请了第三方机构开展排查,却没有发现企业存在的重大隐患。

       通常来说,重大隐患比一般隐患藏得更深、表现形式更复杂,尽管前期监管部门对企业开展了帮扶,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也参加了培训,仍可能存在对隐患判定标准把握不准、对重点执法检查事项及标准规范一知半解的情况。

       有的监管人员和企业人员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培训后反映,专家讲得很好,但自己听得稀里糊涂,还是没法运用到日常工作中。因此,培训不能只让参训人员“听个热闹”,要注重培训的内容层次和形式,进一步强化对监管执法人员和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专题培训,重点学习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执法检查事项及法律法规标准,提升执法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如有条件,可派监管人员到企业驻点学习,了解企业安全管理、设计、工艺、设备设施、仪表等生产环节;对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可以丰富培训形式,开展“一人讲一课”和“安全大讲堂”等活动,在不同车间、工段进行轮岗学习,提升隐患排查特别是重大隐患排查的能力水平。

       此外,要杜绝企业自查重大隐患“交白卷”,还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特别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让企业负责人充分认识到“企业不消除隐患,隐患就会消灭企业”的现实危害,以及发生事故后“五子登科”(摘帽子、挪位子、罚票子、戴铐子、关厂子)的严重后果。要提升企业排查整改隐患的强烈意愿,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清单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等)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参与本单位的排查整治工作,带队检查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并组织专题研究。

得治治“躺平”的毛病

■朱 凯

       企业自查自改总查不出隐患,行业主管部门带专家一查,就揪出隐患一大堆。这种情况在很多企业不同程度存在。究其根源,笔者认为一方面是不少企业的确没能人、没有发现隐患的能力,导致隐患即使摆在眼前却看不出来。另一方面,有的地方在推行“专家帮查”机制时,没有平衡好授人“鱼”还是“渔”的问题,结果检查一圈儿下来,竟把有些企业养成了“懒汉”。“反正我不会,正好有人帮我弄,干啥还费力气?吃现成的不更好吗?”抱着这种思想的企业心安理得地“躺平”了。

       关于“躺平”问题,似乎存在这样一个恶性循环。有的企业从主要负责人到安全员再到普通员工,全都“一问三不知”。企业为了经济效益,压缩人力资源成本,不聘用有真本事的安全员,或者留不住有真本事的能人。而企业越不行,行业主管部门就越得多管、细管,请专家查隐患,提整改建议,实地跟踪指导,督促整改落实。如此一来,有的企业渐渐萌生出“等靠要”的依赖心理,若遇到问题不动真格严格处罚到位,结果就是愈演愈烈。

      “问诊把脉、对症下药”,要治企业“躺平”的毛病,笔者有以下建议。

       行业主管部门在严格执法的同时,要做到“授人以渔”。该由企业完成的工作,必须督促做好做实,同时教给企业方法和要领,第一次“手把手”教,第二次“扶上马送一程”,第三次若还做不好、含糊应付,那必须拉下脸来严格执法处罚。

       结合行业企业特点,有针对性地集中开展安全培训,最好采取现场会的模式,请专家实地讲解深入分析,对增强企业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都大有益处。

       要想企业不“躺平”,还得先让员工行动起来。企业可以建立内部激励机制,让员工知道干与不干不一样、干好干坏不一样。

细数隐患上报“不会不愿不敢

■曹剑伟

       少数地区、部分企业在专项行动企业自查中隐患“零报告”,待监管部门来检查时,问题隐患又是“一箩筐”,这个现象不可不重视。为什么会出现如此大的反差呢?笔者分析原因如下。

       一是能力素质不过硬,查不出隐患。部分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习惯于当“甩手掌柜”,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满足于文件传达了、任务布置了、人员安排了,任务就算完成了,至于能不能查出隐患,能查出什么隐患,全凭手下人员“行动自觉”。试想,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对待隐患排查都抱着无所谓的态度,如何指望一线员工“大力出奇迹”?所以全员参与便沦为空谈。

       二是奖惩机制不健全,不愿报隐患。当前,部分企业虽然嘴上说鼓励员工主动上报工作岗位及身边的隐患,但报上来的通常是无关痛痒的小隐患、小问题,而对习惯性违章,或整改难度大、见效慢的重大隐患却“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有的企业负责人认为员工上报隐患是给企业添麻烦、找事情,更有甚者,会对上报隐患的员工“另眼相看”,认为之所以他总上报隐患,是因为能力水平不够,才会总出问题,所以不会把上报隐患的员工放在重要工作岗位。这就造成了不少员工宁可不要奖励,也不愿主动上报隐患,甚至冒着被处罚的风险也要刻意隐瞒隐患,从而导致企业自查“零报告”。

       三是执法计划不合理,不敢报隐患。当前,部分地区对企业进行分类分级监管,监管部门年初在制定执法检查计划时,企业上报的隐患数量、隐患类别成为划分不同监管级别的重要依据。一旦企业上报的隐患数量多了,或者上报了重大隐患,就会被列为重点监管企业,面临增加执法检查频次、加大处罚力度等一系列严格监管措施。所以企业为了逃避监管或者减轻处罚,明明发现了隐患,也千方百计隐瞒。总之,能不报告就不报告,能少报告决不多报,从而导致企业在隐患自查阶段发现隐患问题偏少、偏弱。

       为此,笔者建议,要加强对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普法宣传和人员培训,让企业真正做到“人人会排查、个个懂治理”。建立健全隐患上报奖惩机制,对主动上报问题隐患并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的人员,采取“尽职免责”措施;对因及时上报隐患而避免事故损失要实施奖励,对企业在自查阶段上报的隐患在执法检查时不予行政处罚,鼓励企业加强自查自纠隐患。同时,要科学制定执法检查计划,严格依据企业工艺特点、风险情况分类分级监管,不可盲目依据企业上报的风险隐患来划分企业风险等级;鼓励企业主动排查风险隐患,大胆上报,对风险隐患管控较好的企业给予一定时期的免予检查待遇,真正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企业要留住安全“能人

■代 兵

       今年以来,笔者在镇域小微企业走访发现,在前期专项行动企业自查阶段中,的确出现了一些企业自查隐患“零报告”的现象。众所周知,安全管理人员在基层是稀缺资源,如果人员流动频繁,企业留不住“能人”,自然就发现不了眼前的隐患。这与企业负责人对安全工作的认知有直接联系。有的企业负责人不懂安全,甚至不知道自己应负的法定职责,他们很怕发现隐患,也怕上报隐患会被处罚;有的企业负责人不重视安全,心存侥幸,认为执法检查存在随机性,不一定能查到他们企业,“能躲初一就躲初一”。

       常言道:“破山中贼易,破心中贼难。”企业负责人没有树立正确的安全价值观,不查、不上报隐患,无异于掩耳盗铃。笔者认为,安全管理对于企业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来说是不可推脱的责任,需要企业从提高认知理念、知识技能等方面加以落实。

       一是提升企业“一把手”的安全认知,从学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开始,普及安全生产法律常识;

       二是加大事故警示教育,有针对性地为企业提供相关行业领域的事故典型案例,对标对表指出隐患存在的危险性、危害性,突出造成事故的法律责任;

       三是增加辖区企业督查、检查、巡查执法频次,首查即罚,及时公示处罚情况;

       四是充分发挥专家查隐患的专业优势,借助政府购买服务平台,推行“检查围观学习法”,提高企业监管服务精准度;

       五是提供快速响应的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平台,要求企业配备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及时教育培训企业安全管理人员。

       笔者希望企业负责人善待安全管理人员,以事业发展、薪资待遇等条件留住有能力的安全管理人员,确保企业安全隐患查得出、改得掉、不出事。

企业侥幸心理仍在作祟

■王奋周

       近日,笔者对某设备制造公司进行检查时,车间里有2名工人正在进行焊接作业。经核查,2名工人均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笔者当场令其停止作业。令笔者难以理解的是,在这次检查的前3周,根据工作安排,笔者专门到该公司进行指导服务,给企业赠送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宣传单等,明确告知企业外委作业、特种作业可能构成重大隐患的情形。

       明明知道规定,而且接受过针对性的宣传指导服务,企业仍然明知故犯。这让笔者联想到前期检查中,经常遇到企业隐患自查“零报告”,或仅有灭火器过期等少数类似隐患,但执法人员一到现场却能轻而易举发现不少问题。

       笔者认为,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企业负责人安全意识不强,重效益、轻安全,不愿投入人力、财力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存在侥幸心理,觉得长期这样做也没发生事故;安全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业务不熟,在隐患排查中发现不了问题隐患,或者即使发现隐患也不当回事,心想“反正企业负责人不重视,我也管不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员工对身边的问题隐患视而不见、漠不关心,不能主动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

       不想管、不愿管、不会管,更有甚者即使知道违法也不愿意改,小隐患拖成大隐患,事故随时可能发生。要解决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一是加强宣传教育。定期组织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专题培训、考试考核,使其熟悉职责,提升安全管理的意愿;积极组织上门宣传,现场讲解风险隐患和管控措施要求,帮助企业实现“我会安全”。

       二是强化指导服务。对潜在风险隐患进行分级分类,形成风险隐患目录清单,明确相应判定情形、管控措施,方便企业对照排查整改;组织执法人员、安全专家主动上门服务,帮助并指导企业排查风险隐患。

       三是严格执法。对于明知故犯甚至告知了还要违反规定的企业,依法从严查处,通过行政处罚、案例曝光、信用惩戒等方式,倒逼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实现隐患排查整改闭环管理。

释放警示威慑涟漪效应

■葛 亮

       近期,笔者随辖区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督导组,对部分企业前阶段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回头看”,在一些自查隐患“零报告”的单位检查发现了不少隐患。比如,餐饮门店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失效、车间手持电动工具电源无接地线、企业超量存放易燃易爆气体等,诸如此类隐患企业却没查出来。

       隐患明明就在眼前,可偏偏就是查不出来,究竟为何?笔者认为,一方面是企业自查、自改意愿不强,全速全力拼效益,其他工作“靠边站”,导致隐患排查工作无人管、无人干;另一方面,企业隐患排查治理能力有限,查不出、改不了,需要及时“补课”,扭转局面。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建立企业主动自查机制。监管部门要增加执法检查和明查暗访的频次,在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基础上,重点追踪专项行动关于第一责任人“五项规定”的落实情况,抓细抓实,倒逼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自觉重视隐患排查,同时配强安全技术人员,将开展隐患排查、上报制度进行固化。

       二是提高企业排查隐患能力。综合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花大力气调配资源,通过“线上+线下”“日常+集中”“单项辅导+游戏互动”等多形式,常态化开展精准帮扶,引导企业逐步科学制定全风险辨识机制,提升隐患自查自纠水平。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可联合开展企业安全“大体检”,“手把手”传授企业隐患排查技能,依法查处隐患整改“走过场”问题,提高隐患查出率。此外,要在隐患多、风险高的行业及企业引入并推广安责险,引入社会专业力量助力企业隐患治理,精准排查隐患,提高企业隐患排查水平。

       三是监督企业及时排查隐患。要多渠道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培训,牢固树立依法整改的意识。街道、社区等各方力量要齐心协力,提示提醒企业做好隐患整改。要完善“吹哨人”制度,引导群众依法举报企业隐患整改不落实行为,通过典型执法案例和约谈警告、立案查处、停产整顿、顶格处罚等手段,释放警示威慑涟漪效应,对隐患整改心生敬畏,在第一时间排查隐患,并及时整改清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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