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是指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1.1适用范围
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在禁止动火作业区域内实施动火作业的安全工作指导。
在可动火作业区的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参照本作业指导书相关规定执行。
1.2风险识别
1.2.1 火灾
若动火作业现场存在可燃物,动火作业产生的明火、高温热表面、火花等点火源,可能将作业现场的可燃物引燃,导致火灾事故发生。
在受限空间内使用氧气瓶进行热切割作业、氧气吹扫,产生富氧环境,可导致火灾事故发生。
1.2.2 爆炸
若动火作业现场存在可燃物,动火作业产生的明火、高温热表面、火花等点火源,可能将作业现场的可燃物引燃,可燃物在燃烧的过程中产生可燃蒸汽与空气混合达到爆炸极限,引起爆炸事故发生。
动火作业现场可燃气体、可燃液体蒸汽释放,与空气混合达到爆炸极限,遇动火作业产生的明火、高温表面,可导致爆炸事故发生。
1.2.3 中毒和窒息
由于受限空间内存在有毒有害气体、缺氧,在受限空间内动火作业,可导致中毒和窒息事故发生。
由于动火作业引燃可燃物燃烧和不完全燃烧产生有毒有害物质,作业、救援人员吸入有毒有害物质,可导致中毒和窒息事故发生。
1.2.4 高处坠落
在2m以上高度进行高处动火作业,可导致高处坠落事故发生。
1.2.5 触电
在使用超过安全特低电压(ELV)的电源过程中,因设备、线路漏电或设备意外得电,作业人员直接或间接接触带电体,可导致触电事故发生。
1.2.6 灼烫
在动火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接触到焊接、切割产生的火花、金属热表面时,可能导致灼烫事故发生。
1.2.7 物体打击
1)在动火作业过程中,使用角磨机、砂轮切割机等设备,由于切割片破裂飞出,可导致物体打击事故发生。
2)在高处动火作业过程中,高处物品发生坠落,可导致物体打击事故发生。
3)在承压设备上动火作业过程中,带压操作,承压设备内承压介质突然释放,可导致物体打击事故发生。
1.2.8 机械伤害
在使用角磨机、砂轮切割机、电钻等手持电动工具或其他机械设备动火作业过程中,人员接触到设备的运转部位,导致机械伤害事故发生。
1.3安全作业的必要条件
1.3.1 作业人员
作业人员应当身体健康,精神状态良好,无心理异常,无饮酒、吸毒,无疾病或饮用影响安全作业的药物,无职业禁忌,安全教育培训合格。
作业人员个体防护措施(PPE)充分、适用、有效。
1.3.2 安全监火人
动火作业必须有监火人在现场监火。
现场监火人应有明显的身份识别标识。
1.3.3 特种作业资格
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证,并在有效期内。
1.3.4 设备检验合格
动火作业所使用的设备、工具应当在使用前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1.3.5 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
动火作业应当根据动火作业现场环境,作业内容,风险识别,制定并落实有针对性的安全、应急措施。
特殊动火作业应当制定严谨、周密、详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安全作业方案。
1.3.6 作业许可
动火作业必须获得作业许可,在作业许可的时间、地点、方法、安全措施下作业。
1.3.7 作业环境
动火作业周围环境满足安全作业要求。
1.3.8 监测措施
在存在可燃气体释放、受限空间作业,甲、乙类火灾危险场所进行动火作业,应当落实气体分析、监测措施。
1.3.9 应急措施
根据潜在的突发事件,做好现场应急响应准备。
1.4安全措施
1.4.1 消除和替代措施
1.4.1.1清理现场可燃物
1)动火作业现场可燃物应当彻底清理。
2)不能清理的可燃物,应当用灭火毯进行严密覆盖。
3)在存在化学品介质的管道、容器上进行动火作业,应当对管道、容器进行清洗置换合格。
4)需要进入的容器、设备,采用惰性气体吹扫置换完成后,应当用新鲜空气进行二次吹扫和置换。
1.4.1.2采取通风措施
1)在相对密闭的场所、受限空间内动火作业,应当采取连续式机械通风措施。
2)设备、受限空间内部的氧含量应大于19.5%且小于23.5%。
1.4.1.3气体分析合格
1)在存在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进行动火作业,应当进行气体分析合格。
2)气体分析的地点应当具有代表性,设备内部应当包括上、中、下(左、中、右)等部位。
3)气体分析的有效时间为30分钟。
4)动火作业期间,应当采用便携式气体分析仪进行连续气体监测。
1.4.2 工程技术措施
1.4.2.1采取隔断措施
1)与设备、受限空间相连接的易燃、可燃、有毒、有害介质管道进行可靠隔断并进行试验(验证),上锁、挂牌。
2)与设备、受限空间连接的电力、热力、压力、机械、放射源等能源介质进行可靠隔断并进行试验(验证),上锁、挂牌。
1.4.2.2工业气瓶采取防护措施
1)动火作业现场工业气瓶应当采取防晒、防倾倒措施。
2)气瓶用完后应保有一定余压。
3)气瓶减压阀完好。
4)气瓶胶管完好,胶管颜色与气瓶介质对应。
5)乙炔气瓶应当直立放置,不得倒放。
6)乙炔气瓶应当安装阻火器(防回火装置)。
1.4.2.3保持安全距离
1)氧气与乙炔(代表气体)气瓶的水平距离≥5m。
2)气瓶与动火点、高温热源的水平距离≥10m。
3)电焊机与动火点的距离≤10m。
4)距离动火点周围10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粉尘清扫作业。
5)距离动火点周围15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液体排放。
6)距离动火点周围30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气体排放。
1.4.2.4临时用电线路绝缘良好
临时用电线路应当采用三芯(220V)、五芯(380V)绝缘护套电缆(附加绝缘、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
1.4.2.5设置漏电保护器
临时用电电源开关箱设置漏电保护器,漏电保护器动作电流≤30mA,响应时间≤0.1S。
1.4.2.6电焊机空载保护
电焊机装有二次空载降压保护器。
1.4.2.7电焊机外壳重复接地
电焊机的外壳在动火作业现场应当设置重复接地。
1.4.2.8电焊机绝缘电阻检测合格
电焊机绝缘电阻≥1MΩ。
1.4.2.9电焊机一次线、二次线合格
1)电焊机的一次线长度不超过5m,线路不允许有接头、破损。
2)电焊机二次线长度不超过20m。线路绝缘良好,破损点用绝缘胶布包扎良好,且不超过3处。
1.4.2.10采取高处防坠落措施
1)搭设固定牢靠的脚手架,脚手架检查合格。
2)使用专用登高设备,并遵守设备使用操作规程。
3)高处工具、设备、材料采取防坠落措施。
1.4.2.11采取危险能量隔离措施
对具有能量的设备设施、环境应采取可靠的能量隔离措施。
1.4.2.12采取除尘措施
焊接作业现场,应当采用移动式除尘器,对焊接烟尘进行收集和处理。
1.4.2.13设备外壳防护完好
作业现场用电设备、机械设备的外壳防护等级(IP)应符合作业现场环境的要求。
1.4.3 管理措施
1.4.3.1避免交叉作业
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避免出现上下交叉作业情形。不可避免出现交叉作业时,应当采取交叉作业安全措施。
1.4.3.2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作业人员应当根据作业的影响范围,在动火作业四周设置安全警戒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1.4.4 个体防护措施
1.4.4.1头部防护
作业人员应当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帽带应当扣好系紧。
1.4.4.2眼面部防护
1)使用角磨机、砂轮机等具有飞屑、物体打击风险的作业人员应当佩戴护目镜或防护面罩。
2)焊接作业人员应当佩戴焊接面罩。
1.4.4.3听力防护
在存在噪声的工作场所动火作业,或使用角磨机等可产生噪声的设备时,应当佩戴降噪耳塞或耳罩。
1.4.4.4呼吸防护
1)在存在粉尘、焊接烟尘的作业环境内作业,作业人员应当佩戴防护等级N95、KN95以上(含)的防尘口罩、防尘面具。
2)在存在有毒、有害气体的作业环境内作业且有毒有害气体浓度不超过8小时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C-TWA)作业人员应当佩戴防毒面具。
3)在缺氧的环境、或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C-STEL)或最高允许浓度(MAC)时,作业人员应当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或长管呼吸器。
1.4.4.5躯干防护
1)动火作业人员应当穿具有阻燃性能的工作服。
2)当采用仰焊等焊接姿势作业,焊渣可能掉落在作业人员身上时,应当穿焊接专用防护服。
3)易燃、易爆场所工作服应具有防静电功能。
1.4.4.6手部防护
1)采用焊接作业时,应当佩戴焊接专用手套。
2)采用其他动火作业方式时,应当佩戴相适应的防护手套。如帆布手套、线手套、浸胶手套等。
1.4.4.7足趾防护
1)作业人员应当穿防砸、防穿刺安全鞋。
2)使用电焊机、手持电动工具的作业人员,应当穿电绝缘安全鞋。
1.4.4.8坠落防护
涉及2m以上高处动火作业,应当配备全身式双钩安全带。安全带应当高挂低用。
1.4.5 应急措施
1.4.5.1灭火器
1)动火作业现场应当配备灭火器,灭火器应在有效期内。
2)涉及高处动火作业,在动火作业可引起火花溅落的各级平台上,应当配备灭火器。
3)灭火器使用后,应当更换新的灭火器。
1.4.5.2灭火毯
在不能彻底清理可燃物的动火作业现场,应当配备灭火毯。
1.4.5.3消防沙
在不能使用消防水、灭火器的火灾危险性场所,应当配备消防沙。
1.4.5.4消防水
在可能存在较大火灾风险的动火作业现场,应当配备消防水。
1.4.5.5安全出口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不应在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处堆放设备、材料等物品。
1.5作业前准备
1.5.1 风险识别
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当根据作业内容,进行风险识别,识别出潜在的安全风险,制定安全措施和应急措施。
1.5.2 安全培训和交底
1)作业前,作业现场负责人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交底,使其了解作业内容、作业方法、作业风险、安全措施和应急措施。
2)作业人员应当熟悉现场环境,熟悉应急设备、器材的位置、分布。
1.5.3 安全措施落实
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当根据制定的安全措施内容,逐项对安全措施进行落实,确保具备安全作业条件。
1.5.4 安全检查
作业前应当对人员,所使用设备、工具、材料,可燃物清理和防护,安全措施的落实,周围环境条件进行安全检查确认。
1.5.5 作业通知
1)动火作业应当通知受动火作业影响的人员。
2)跨班次的动火作业,应当做好交接班工作。
1.6作业过程
1.6.1 作业执行
作业人员应当根据作业内容、步骤、方法,按照设备操作规程(方法),安全地完成动火作业。
1.6.2 作业变更
在作业过程中,发生作业变更时,应当开展风险识别,并针对变更带来新的安全风险,采取针对性控制措施。
1.6.3 作业暂停和中止
作业现场安全条件发生变化,导致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作业人员应当立即暂停和中止作业,进行隐患整改,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方可恢复作业。
1.7作业结束
1.7.1 现场恢复
1)因动火作业进行隔离的设备、管道、阀门等设备设施,进行恢复。
2)因动火作业临时解除的原有安全防护措施,进行恢复并确认功能完好。
3)因动火作业对设备、管道的油漆产生破坏或影响的,应当重新进行恢复,并与原油漆漆色保持一致。
1.7.2 清理火源
动火作业结束后,动火作业人员、监火人员,应当对动火点周围进行检查,清除火源。
1.7.3 清理现场
作业结束后,作业人员应当清理作业现场,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1.7.4 关闭作业票
动火作业结束后,动火作业人员、监火人员、属地人员应当共同对现场进行完工验收,确认合格后,在作业票上签字确认。作业票关闭,通知受动火作业影响的人员,动火作业结束。
1.8应急处置
应急处置措施详见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综合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